严格框定专业投资者范围
《办法》还根据不同产品属性特征提出针对性要求。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划分产品风险等级、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对于保险产品,要求开展分类分级、对保险销售资质进行分级管理,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等。
根据《办法》,专业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对于这些专业投资者,金融机构在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可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可回溯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的有关规定,即更严格框定了专业投资者范围。
《办法》强调,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将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
《办法》指出,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对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范予以指导。同时,还将加强对金融机构落实适当性义务的指导监督,督促行业提高适当性管理水平。
此外,还要积极培育金融消费者风险意识,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编:战术恒
排版:刘珺宇
校对:赵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