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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举牌丧失表决权现首例恒泰艾普“野蛮人”叩门遭限制

加入日期:2020-8-25 10:00:18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20-8-25 10:00:18讯: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邵好)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其中“超比例增持部分不享有表决权”的表述,被视为影响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重大调整。时隔数月,这一新增规则在实务操作中发挥效力。

  恒泰艾普(行情300157,诊股)8月24日晚间发布公告,披露当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于恒泰艾普目前正处于股权争夺中,此次股东大会备受关注,尤其是举牌方——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能否享有其表决权。

  回溯此前公告,8月6日,北京硕晟等宣布举牌恒泰艾普恒泰艾普现任大股东银川中能决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应对。8月7日,恒泰艾普发布公告称,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审议。根据公告,公司章程将有资格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条件,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调整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股份且连续持有超过180日以上的股东”,即提高了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要求。

  为了获得更多股份从而阻止公司章程修改,北京硕晟等在举牌后持续买入恒泰艾普股份,非但没有按照规则停止交易并信息披露,反而一口气将持股比例提升至10%以上。

  超比例增持部分能否获得表决权?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律师给出了答案,其在法律意见书中表示,北京硕晟等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在当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继而使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超过了5%,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截至8月18日,北京硕晟等合计持有恒泰艾普7139.12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0.02527%。

  律师认为,北京硕晟等在买入超过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即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仅对持有的公司3560.57万股股票具有表决权,对剩余的3578.56万股股票不具有表决权。

  这意味着,北京硕晟等用亲身经历“践行”了新证券法的新增条款——举牌后违规增持的股份,无法拥有表决权,即在股东大会上没有投票资格。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证券法中“超比例增持部分不享有表决权”的条款,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利益,违规增持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不给想通过“踩红线”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投资者可乘之机。

  目前,恒泰艾普第一大股东为银川中能,其持股数量为7600万股,持股比例为10.67%。上述律师意见意味着,北京硕晟等要想获得股权争夺的胜利,需要增持更多的股份。作为现任实控方,银川中能也在采取措施应对,其控制人马敬忠近日对媒体表示,“做了大量事情,进入恒泰艾普后做了资产大扫除,处理了许多遗留问题,挤掉了泡沫,夯实了资产,而这些外围投资者并不会看到,也不好对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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