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多家券商处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向各大券商下发了《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征求意见稿。
声誉风险是指由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证券公司股东、员工、客户、第三方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等对证券公司的公开负面评价的风险。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出台《指引》主要目的在于完善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防范证券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维护证券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加快建设“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
该人士强调,此次《指引》明确把违反声誉风险规定同从业人员薪酬、升职、跳槽等个人利益进行了绑定,让行业文化有了直接的抓手。
《指引》核心要点速览:
1、证券公司应指定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2、证券公司在进行人员招聘和后续员工管理、考核、晋升等情形时,应对从业人员的历史声誉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3、员工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公司或行业声誉风险的,或因违反外部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政策引发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或行业声誉影响的,证券公司应依据政策采取与其行为影响相挂钩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措施,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内部问责手段;
4、证券公司应建立从业人员声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人员不当执业行为及影响公司声誉的其他信息,并及时将员工的失信信息报送至协会诚信信息系统,记录信息将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5、证券公司应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由新闻发言人代表公司统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和沟通;
6、证券公司违反本指引的,协会将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看点1:
证券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
中证协在《指引》起草说明中指出,近年来证券市场声誉事件逐渐增多,同时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新闻和信息传播方式发生巨大变化,舆情信息更加多元化,隐蔽性增强、不可控性增大、交互性增加,对证券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主动、有效地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应对和报告声誉风险,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声誉事件对公司及利益相关方、行业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证券公司应指定首席风险官牵头负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须的知情权。证券公司应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牵头履行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并配备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管理资源。
看点2:
声誉风险将与员工个人绩效薪酬挂钩
除了对证券公司管理层做出了相关规定,《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建立从业人员声誉约束及评价机制。在进行人员招聘和后续员工管理、考核、晋升等情形时,对从业人员的历史声誉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指引》强调,员工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公司或行业声誉风险的,或因违反外部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政策引发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或行业声誉影响的,证券公司应依据政策采取与其行为影响相挂钩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措施,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内部问责手段。
而且,员工个人引发的声誉风险还将被记录留存至协会诚信信息系统。记录信息将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
看点3:
应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
《指引》中特别指出,证券公司应建立新闻发言人机制,由新闻发言人代表公司统一对外进行信息发布和沟通,针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公司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及时阐述公司正确的观点和立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为公司和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证券公司可设置多名新闻发言人,至少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保障新闻发言人能够充分履职所必需的知情权及资源配置。
凡涉及公司业务发展战略、突发事件及敏感问题的对外口径,应按照公司信息发布流程由声誉风险归口管理的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发言人审核后发布。
另外,证券公司还要建立统一管理的媒体沟通和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对外发布信息的授权、审核、发布流程,及时对外发布和沟通公司正确的观点和立场,澄清虚假、失实信息,避免误报、误读等不实信息在公众舆论环境中的扩散和升级。
看点4:
十一大风险来源要注意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确定可能影响公司声誉的风险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因素:
一是战略规划、公司治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二是产品或服务的设计、提供或推介等业务开展或投资活动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三是内部控制设计、执行以及系统控制的重大缺陷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四是股东、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发生声誉事件传导至证券公司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五是与第三方合作中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如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问题;
六是客户投诉及其涉及证券公司的不当言论或行为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七是司法性事件及监管调查、处罚等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八是员工的不当言论或行为被公众知晓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九是新闻媒体的失实报道或网络不实言论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十是他人通过仿冒证券公司名称、商标、网址、盗用研究报告等行为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因素;
十一是其他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重要因素。
看点5:
证券公司要有相应的报告、决策、处置流程
《指引》规定,证券公司要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对公司经营管理各领域的声誉风险进行事前评估。根据声誉事件分级分类结果,明确相应的报告、决策、处置流程,采取有效措施。
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统筹,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证券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等的要求报送与重大声誉事件有关的报告。
另外,证券公司应明确声誉风险的报告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经理层及时了解公司声誉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看点6:违反规定将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公司违反本《指引》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证券从业人员违《指引》规定或证券公司内部相关要求而造成声誉事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将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约束从业人员诚信执业情况。
证券公司应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进声誉风险管理的行业沟通协作,共同提升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看点7:三种情形从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从轻或减轻采取自律措施:
一是主动发现、上报公司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行为,且对相关人员落实内部追责的;
二是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是协会认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
看点8: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指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从重处理:
一是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重大声誉风险的;
二是隐瞒声誉事件和风险,不按规定报告,被检查发现或查实的;
三是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