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证券要闻 >> 文章正文

基金公司拒付前总助500万薪资奖励两度上诉背后真实原因令人心酸?

加入日期:2019-10-28 19:35:1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10-28 19:35:14讯:

  员工讨薪的案子不胜枚举,雇主反诉却屈指可数。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两则裁判文书,英大基金拒付前总经理助理王某星薪资奖励的案件也随之披露。

  据《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王某星于2015年2月25日入职英大公司担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后担任市场开发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于2017年6月被免职,双方于2017年7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

图片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由于在业务开发奖励、固定工资差额和浮动工资上存在争议,王某星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结果为:1、英大公司支付王某星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业务奖励469.84万元;2、英大公司支付王某星2016年10月1日~2017年5月31日固定工资差额9.84万元;3、英大公司支付王某星2016年4月1日~2017年5月31日浮动工资44.2万元。

  为拒付这五百万的薪资奖励,英大基金两度走进法院,最终结果如何呢?

  百万业务奖励是否合规合法?

  在所有费用中,占比最大的就是业务奖励。英大基金主张不应支付其业务奖励的理由主要有二:1、王某星未履行公司相关奖励程序,未提交业务证明文件,不合规不合法;2、如何证明其应得业务奖励为469.84万元。

  为证明英大公司已经计算了其业务奖励数额,但没有实际发放,王某星提供一系列材料。对其提供的《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奖励管理办法》)及其相关印发通知的真实性,英大基金表示无异议,但表示该办法未经董事会审批即实施,违反了公司管理规定。同时,针对王某星提交的4份《激励明细》,虽然有相关人员确认签章,但由于该《激励明细》没有经董事会通过,英大基金表示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和正当性均不认可。

  对此,王某星称,该《奖励管理办法》自2013年开始起草,历经多任总经理,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同时,其认为其所主张的业务奖励均属于2015年第一、二季度老客户的延续,不存在需要重新提交业务开发信息表的情况。

  那么,业务奖励是否为469.84万元?

  英大公司表示,多次要求王某星提交业务开发信息表,但遭到王某星拒绝。由于没有向公司提交开发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认为不能证明相关奖励是王某星开发的业务。

  而王某星则表示,根据入职时签署的保密协议约定,其个人无论在职或离职后不得持有公司的保密信息,公司要求其重新提供业务开发信息,本身是违规行为,而其离职后亦无法再提供业务开发信息表。

  对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奖励管理办法》已向员工发布并实际实施,对员工来说即具有公信力,其所规定的业务奖励即成为员工与公司相对劳动关系的组成部分。即便未经董事会审批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情况属实,也不应突破员工对于公司公示实施政策的信赖、直接撤销双方劳动关系的内容。因此,法院对于英大基金主张不支付王某星业务奖励的意见不予采纳。

  虽说,法院认定该支付这一业务奖励,但却并未全额认定。法院对王某星《激励明细》中完成了监察稽核的部分予以认定,对“监察稽核部意见”、“相关公司领导意见”两处均为空白的《激励明细》则不予认定。因此,业务奖励方面,法院判英大基金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星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业务奖励260.33万元。

  薪酬构成评定无法达成一致

  如果公司发邮件说要砍工资,员工能反抗吗?大部分人可能会被动接受,但王某星来了波“硬核”操作。

  英大公司称,自2016年10月1日起,王某星的薪酬固浮比例调整为4:6,并以邮件及时通知了对方。

  王某星认可收到该电子邮件,但表示其在第一时间表示不认可。根据判决书,其回复该邮件的内容为:“你好,固薪总金额调整后每月是多少,固浮比例调整的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我需要公司有相关管理权限的分管领导明确向我确认邮件所列问题,否则我默认公司未向我做任何通知,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而由于双方对于工资构成的认定不一,因此,年薪百万的王某星出现了9.84万元的固定工资差额。

  王某星表示,公司不仅没有足额支付固定工资,而且浮动工资也未发放到位。英大公司称,这是因为在多次要求其提交绩效考核材料的情况下,王某星不配合,导致2016年绩效考核无法进行,过错在王某星。王某星则表示,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员向其发送通知邮件时,已经超过了考核时间,且当时其是总经理助理,但公司并没有让其参加相关会议,并没有见过考核方案。

  对于固定工资差额是否存在,浮动工资给不给?法院综合各方材料这样表示,英大公司将王某星的薪酬固浮比由6:4调整为4:6,实际系减少了王某星的固定薪酬,其未就此与王某星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其单方决定不应发生变更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效力。而浮动工资方面,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情况来看,浮动工资并非固定发放。针对2016年浮动工资部分,王某星在收到通知后未有证据显示其按照该邮件要求反馈相关材料;而针对2017年1月~5月的浮动工资部分,英大公司未有证据显示王某星不配合进行绩效考核。因此,法院认为英大基金可不支付王某星2016年浮动工资,但应支付对2017年1~5月的浮动工资。

  综上,法院裁决英大基金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应支付被告王某星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业务奖励260.33万元、支付2016年10月1日~2017年5月31日的固定工资差额9.84万元、支付2017年1月1日~2017年5月31日浮动工资17万元。

  不服判决再次上诉

  对于这一判决,英大基金表示不服,因此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英大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

  英大基金补充陈述了五大事由:1、激励明细表未经英大公司领导最终审批确认不能作为发放依据;2、因业务奖励办法制定违规,激励明细表中所有人员均不能得到相关奖励,王某星亦不例外;3、奖励明细表所涉业务并非王某星开发,其无法提供任何客户开发资料;4、英大公司有权调整王某星工资固浮比,王某星无权要求支付固定工资差额;5、王某星不配合绩效考核其无权获得浮动工资。

  于是,针对薪资发放的又一轮辩论开始。

  其中,为说明公司不应支付王某星2017年浮动工资,英大基金补充提交材料,用以证明2017年度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不佳,经过公司的董事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层和中层的绩效薪金及浮动工资均不予发放,最终的表决意见还决定2017年离职员工未参加年度考核,拟不发放离职人员的绩效薪金。

  然而,这一补充材料真实性却并不被法院认可。法院认定:因该证据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对,王某星亦不认可其真实性,因此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且即使真实,该证据系在王某星离职之后做出,对其并无约束力。

  最终,二审的结果并未如英大基金所愿——二审法院表示,英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公开资料显示,英大基金成立于2012年8月,公司注册资本金3.16亿元。其中,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7.7%,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2.8%,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5%。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旗下公募基金产品共有8只,规模为75.62亿元。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