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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前员工因违法买卖股票被罚没1086万元禁入市场3年

加入日期:2019-1-11 15:24:05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9-1-11 15:24:05讯:

  1月11日,证监会官网显示,海通证券前员工朱益宇因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被罚没1086万元,同时禁入证券市场3年。

  公告显示,朱益宇自2001年7月入职海通证券,2003年8月27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此后至2018年3月26日一直在海通证券工作。

  许某媛为朱益宇配偶,“许某媛”证券账户于2006年9月8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玉田支路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该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银行,于2006年9月7日开立于中国银行上海市曲阳支行,网上银行账户注册于2009年12月12日,手机号码为朱益宇手机号码。

  涉案期间,朱益宇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累计转入10,075,490.00元,占比80.69%,许某媛转入799,000.00元,占比6.40%,以ATM转账和电话银行无折存款等方式累计转入1,611,411.64元,占比12.91%。账户的银证转账由朱益宇操作。

  2011年7月至2017年3月,朱益宇分别使用手机136××××3573、138××××4629、139××××0978下单。139××××0978号码为朱益宇本人手机号码,136××××3573、138××××4629号码登记在许某媛名下。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朱益宇通过海通证券公网IP实施交易;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通过家中电脑实施交易。

  “许某媛”证券账户自2006年9月8日开户至2018年3月26日,累计交易股票34只,累计买入金额1,175,792,518.03元,累计卖出金额1,182,607,416.38元,账户盈利5,437,096.78元(已扣除相关税费)。

  证监会认为,朱益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朱益宇申辩称:第一,其于调查日后已将涉案账户清空,本人已从海通证券离职,应将账户运作时间相应调整并重新计算获利情况。第二,“许某媛”证券账户由夫妻双方共同操作。第三,账户资金部分来源于夫妻双方父母投入,获利情况应作调整。

  证监会在复核后,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认为,朱益宇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属于《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交易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没收朱益宇违法所得5,437,096.78元,并处以5,437,096.78元罚款。同时,对朱益宇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开资料显示,朱益宇,男,硕士研究生。2001年至2004 年任职于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参与了2003年40 亿民生银行可转换债券项目、2003 年宁夏赛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IPO 等项目,2004 年至2006 年,任海通证券总裁办公室秘书,2006 年至2007 年,任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项目管理部经理。

(文章来源: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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