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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沪伦通规则征求意见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

加入日期:2018-8-31 20:43:46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8-31 20:43:46讯:

  沪伦通的推进有了实质性进展。8月31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就沪伦通规则征求意见,其中就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等进行了明确。

  据悉,为规范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涉及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跨境转换等行为,证监会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本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对参与沪伦通的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为提出了具体规范性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监管规定》具体内容来看,共包括三十条。其中,明确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CDR)发行审核制度。规定沪伦通CDR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CDR的规定,明确了申报文件、核准程序、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数量上限等要求。同时,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衔接《管理办法》,规定了跨境转换业务类型(生成和兑回)和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此项业务的基本条件及备案要求,以及跨境转换机构资产托管、境外投资管理等行为规范。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原则上援引适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对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基础证券发行人披露季度报告;基础证券发行人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如不涉及在境内发行CDR,按境外规则同步向境内投资者披露即可。

  另外,《监管规定》还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纳入境外上市框架进行监管;鉴于GDR可转换为A股在境内市场流通,为防范监管套利,兼顾商业可行性,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了规定。强化监管执法,明确法律责任。衔接《管理办法》,重点明确对跨境转换机构的监管。在《证券法》框架下,对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沪伦通,即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在业内人士看来,证监会就沪伦通相关监管规定征求意见,则意味着沪伦通进入最后筹备阶段,沪伦通的开通指日可待。事实上,今年6月14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陆家嘴论坛上就曾表示,沪伦通有望年内顺利推出,大的制度安排已经就绪。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中国金融进一步对外开放,沪伦通是战略的一部分。沪伦通将促进资本的双向流动,让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市场一体化程度更高,促进资产的国际化配置,优化资金的配置效率。

  上交所在同日晚间发文表示,目前,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部署下,已经完成沪伦通业务方案的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安排也在有条不紊的准备过程中。

  下一步,上交所将尽快发布业务规则,牵头开展市场就绪准备工作。另外,上交所在就沪伦通机制答记者问中表示,沪伦通是深化中英金融合作,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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