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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快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 专家认为民事赔偿制度需加速“补短板”

加入日期:2018-8-28 20:50:04

  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8-28 20:50:04讯:

  近日,证监会相继召开的第三次投资者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和证券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法律制度完善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聚焦投资者保护工作。业内人士指出,如何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完善相关措施是现阶段必须要研究的课题,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应该是由民事赔偿、行政管理和刑法体系共同构建的完整制度。

  多方合力完善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投资者保护工作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工作。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阎庆民在联席会议上指出,做好投保工作,要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即政治站位要高;机制建设要有效,要打好“协作牌”,下好“联动棋”;基础工作要稳;开展工作要专;工作作风要实。

  数据显示,我国证券市场有超过1亿的开户投资者,其中自然人投资者占比超过99%,绝大部分是持股市值不足50万元的中小投资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护,特别是因违法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是否能够便捷、及时地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直接关系上亿投资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

  据悉,座谈会重点围绕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一是监管机构如何支持投资者维护自身民事权益,包括支持诉讼、和解金赔偿、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责令公开承诺强制履行等制度;二是如何进一步完善证券领域的民事诉讼制度机制,包括诉讼机制环节的示范诉讼、公益诉讼、责任分配环节的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三是如何发挥仲裁、调解等社会机制在投资者损害赔偿方面的功能作用,包括专业仲裁、小额纠纷调解、诉调对接等制度。

  与会专家认为,要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特点,针对中小投资者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制度安排,提供专门的法律保障。这项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各项制度机制,发挥好立法、司法、行政、市场等各方力量,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共同努力,将证券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落到实处。

  民事赔偿制度需加速“补短板”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众多监管机制的环节和因素中,较高的披露要求和较低的民事诉讼举证标准,是决定金融发展效率和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发挥的重要和关键因素。

  “我国在司法系统中对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应对值得肯定,近几年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违法行为仍处于高发状态,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的处罚不断,投资者的赔偿请求也在增加,起诉也特别多,在这种环境下,如何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完善相关措施是必须要研究的课题。”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2003年针对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出台了专门司法解释。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的重大制度创新,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审理复杂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制度遵循。15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投资者民事赔偿案件,大量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损害赔偿。然而,要实现对投资者的个体保护,仅仅依靠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存在着一系列特殊的难题。

  “中国证监会近年来,创新推出了行政和解、诉调对接、先行赔付、公益机构支持诉讼等,都属于目前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的范畴。”宋一欣说。

  不过,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损害赔偿制度和实践也存在不足和差距。“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核心是禁止欺诈,这是一切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最基本的道德要求。证券市场的欺诈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经营机构欺诈客户。”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远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春彦告诉《上海金融报》记者,“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虚假陈述诉讼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得到民事赔偿。而对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民事赔偿,《证券法》只做了宣示性规定,最高法院起草的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正式公布。不仅如此,即使是虚假陈述案件,投资者仍面临维权成本高、赔偿额不足等问题。”

  此外,刘春彦指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还面临很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法律关系需要不断地进行研究,国内学术界研究范围和视角也需要不断地拓宽和提升。

  “目前,我国投资者保护缺少的是基础的民事损害赔偿,在很多情况下,二级市场投资者无法通过法院诉讼(尤其是集体诉讼)的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欣杰对《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这是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性缺失,希望未来在《证券法》修改的过程中能够予以完善。

  “以美国所建立的公平基金为例,有人提出,既然违法收益来自于市场,那么针对操纵股权内幕交易的相应罚款,是否可以回馈到市场当中,利用建立公平基金制度,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宋一欣进一步指出,“再如,可以借鉴海外常用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上市公司的董事职务行为进行投保,一旦证监会进行了处罚,投资者提起诉讼,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当然,证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安排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其他市场的做法,要从我国市场发展实际考虑,以我国法律制度理念出发来考虑和安排。刘欣杰表示,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应该是由民事赔偿、行政管理和刑法体系共同构建的完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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