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尖财经网(www.58188.com)2018-4-4 4:33:43讯:
小股东诉祥源文化(600576,原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进展。《投资快报》记者从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派浙江证券业协会进行调解。刘国华律师表示,欢迎多元化的解决途径。同时,其他受损投资者仍可向祥源文化、龙薇传媒等违法主体提起诉讼索赔,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祥源文化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小燕子”夫妇欲高杠杆撬动“大象”
11月9日晚,祥源文化披露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对祥源文化、龙薇传媒、黄有龙、赵薇夫妇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经证监会查明,龙薇传媒、万家文化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要事实为:在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在2017年1月12日、 2017年2月16日公告中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一)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二)龙薇传媒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四)龙薇传媒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五)龙薇传媒关于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而股民的损失也是及其惨重的:万家文化 2016年11月28日停牌,停牌时万家文化股价为18.83元。2017年1月12日复牌后,万家文化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第三、第四个交易日继续收涨,最高涨至25.00元,涨幅高达32.77%。 2017年2月8日,万家文化再次停牌,停牌时股价为20.13元,停牌期间公告股东股份转让比例由29.135%变更为 5%。 2017年2月16日复牌,当日下跌8.49%,第二个交易日下跌6.89%。 2017年4月 1日(休市),万家文化公告《解除协议》,次一交易日下跌2.39%,后续该股持续下跌。2017年6月2日,万家文化股价跌至最低点8.85元。截至 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价为9.03元,较2017年1月17日股价最高点25元下跌63.88 % ,较2016年11月 28日首次停牌前下跌45.20%。
两公司拟齐齐受罚
据报道,龙薇传媒注册资金200万元,于成立后一个多月即拟收购境内市值达100亿元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谈判时)29.135%的股份,收购方案中自有资金6,000万元,其余均为借入资金,杠杆比例高达51倍。在本次控股权转让过程中,龙薇传媒未进行资金的充分筹备,在境内可支付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运用高杠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才着手寻求金融机构融资。2016年12月23日至2017年4月1日,短时间内,控股权转让事项不断变更,由控股权转让变更为5%股权转让,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且双方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
上述行为造成万家文化股价大幅波动,引起市场和媒体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万家文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二、对孔德永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三、对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 万元罚款; 四、对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
刘国华律师表示,祥源文化、龙薇传媒等多次虚假陈述,严重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证监会虽然拟对祥源文化、赵薇等人予以行政处罚,但罚款总额也仅仅二百余万元,且罚款需收归国库,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并未得到丝毫弥补。投资者唯有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才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及行政处罚告知书、相关公告等材料,初步确定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间买入祥源文化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向祥源文化、龙薇传媒、赵薇夫妇等违法主体提起诉讼索赔。
其后,投资者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委派浙江证券业协会进行调解
根据杭州中院的通知书,杭州中院“根据我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签订的《关于建立证券期货纠纷诉讼与调解衔接机制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已“委派浙江证券业协会进行调解,近期会有特邀调解员与你联系调解事宜”。“经法院委派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刘国华律师表示,类似案件之前较少遇到诉前调解,不过对多元化的解决途径表示欢迎,希望能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类似案件不罕见
很多股民认为上市公司财大气粗,实力雄厚,中小投资者无力抗衡。但实际上,该类案件虚假陈述行为的事实部分有监管部门的认定,法律部分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胜率颇高。据刘国华律师不完全统计,截止到目前,已有超过二百家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包括诸多知名的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五粮液、佛山照明、华锐风电、京天利、海润光伏、大智慧等。对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起诉索赔的投资者超过3万人,涉及金额超过35亿,而此类已结案件(如东方电子案、银广夏案、海信科龙案、佛山照明等)中的起诉原告,约有80%以上股民通过和解或者判决,获得了现金或股票赔偿。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之前曾经审理过“杭萧钢构案”(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榜首)、“中捷股份案”、“新嘉联案”等多起重大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起诉的投资者绝大部分获得了赔偿,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要准备的前期资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证明;3、加盖营业部公章的股民买卖股票对账单(从首次买入至卖光之日或至今);4、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