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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之一

加入日期:2017-6-28 18:41:25

  中国网财经6月28日讯 中证协有关负责人今日就《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关于《指引》出台的背景,该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市场一起步就是一个以个人普通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如何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举措。从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整个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并且,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规模越来越大,投资者结构也发生了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越来越丰富,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

  他还称,吸取国内外适当性制度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一步明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中证协曾经于2012年12月31日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老《指引》”)。老《指引》实施近五年,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办法》是协会制定或修订有关投资者适当性自律规则的“上位法”。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办法》,协会对老《指引》进行全面修订,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指引》,经协会内部必要程序,并按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老《指引》同时废止。

  有关负责人还对《指引》起草的主要思路做出了说明,《办法》是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统一适用的制度,规定的是共性的要求。《指引》以“上位法”为依据,在总结行业过去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办法》的要求,在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等方面,作出参考性安排和引导。《指引》的指导性意见,不超出《办法》规定的要求。证券经营机构要严格根据《办法》的要求,参考《指引》的框架安排,结合自身具体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针对《指引》的适用范围,该负责人称,《指引》在证券公司的基础上,将证券公司子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并将名称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这些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都适用《指引》。证券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作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适用基金、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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