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界面新闻
百川能源(600681)的投资者们正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纠纷所困扰。这场纠纷,来自于上市公司拟收购标的。
据6月15日百川能源披露,2017年6月14日,百川能源收到荆州市津江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津江公司)函件,函件称津江公司与荆州市天然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荆州天然气)涉及特许经营权纠纷,且津江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荆州天然气为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之标的公司,百川能源选择于2017年6月15日停牌一天。
6月15日晚间,百川能源进一步披露,2017年4月28日,津江公司向荆州市沙市区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对荆州天然气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原告(津江公司)对其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的全部用户享有独家供应管道天然气的权利;(2)依法判令被告(荆州天然气)停止向属于原告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的用户供气的侵权行为;(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供气损失2100万元(自2004年5月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最终赔偿金额以被告(荆州天然气)实际停止侵权行为之日的计算结果为准。);(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所侵占的11099户居民用户燃气初装费中的运维部分费用,共计690万元。
界面新闻记者回翻资料,百川能源在2017年也就干了计划收购荆州天然气100%股权这一件事。今年的1月11日百川能源就因为策划重大事项开始停牌,这一停就直接停到4月21日。从百川能源的计划中可以看到,上市公司打算以13.05元/股的价格发行6735.63万股,收购荆州天然气100%股权。以2016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荆州天然气100%股权的资产评估值为8.792亿元,经过友好协商,确定资产交易作价为8.79亿元。这个8.79亿元的交易价格相对账面价值来说并不算低。据公开信息显示,当时荆州天然气合并口径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13亿元,评估增值7.66亿元,增值率677.83%。与此同时,该资产还带来了业绩承诺,承诺标的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850万元、9200万元、1.015亿元。
公开信息展示,荆州天然气主要从事燃气销售和燃气接驳,与百川能源主营业务基本一致,因此,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范畴,有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做大做强。交易完成后,荆州天然气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将从目前经营区域拓展至中国南部地区,有助于缓解公司目前业务区域集中的风险,是公司从区域性燃气企业发展成为全国性燃气企业的关键一步,可以进一步夯实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拓展发展空间,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纠纷中的主角之一津江公司,荆州天然气将其设定为荆州市城市范围内的重要竞争对手。据公开信息描述,津江公司是荆州市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的一家天然气公共服务性企业,主要为区域内居民、工商业用户提供管道供气和为公交车、出租车和社会车辆提供加气服务。
根据相关协议约定,荆州天然气拥有特许经营权区域主要为荆州市城市内318国道-荆州大道-荆沙大道以南,东方大道以西。津江公司主要经营服务区域覆盖沙北新区、荆北新区、国家级荆州开发区、火车站片区、海子湖、李埠港等荆州新兴区域。根据初步市场调研,截至2016年末,津江公司提供服务覆盖用户数约为0.6万户。
不过好在拟收购标的“踩雷”这事儿,最终被化解。
据公告进一步透露,2017年5月4日,因津江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荆州天然气银行存款1200万元、查封津江公司位于荆州区荆沙大道40号第1栋1办公楼作为担保。2017年5月8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出具给荆州天然气《应诉通知书》。2017年6月13日,津江公司于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荆州天然气的起诉。2017年6月14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津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下发《民事裁定书》,裁定立即解除对荆州天然气的银行存款冻结。
按照官方说法,本次诉讼已完结,百川能源及交易标的未承担任何费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对上市公司及交易标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与此同时,2017年6月14日,津江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与荆州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区域已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不会再就《特许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双方特许经营权区域主动向荆州天然气提起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司法程序。
这事儿从发生到灭火,相关方动作迅猛,不过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拟收购标的如此重大波折,百川能源的公开信息中始终只字未提,从公告中透露的时间点来看,荆州天然气至少在一个月前的存款被冻结时,就该知道这一变故。不过有关信披不到位的责任,荆州天然气的控股股东贤达实业倒是一肩扛下。
界面新闻记者看到,就在6月15日晚间公告中,贤达实业还出具了道歉声明。其表示,作为荆州天然气的控股股东,在获悉上述诉讼发生之日起即积极协助荆州天然气与津江公司、荆州市住建委进行沟通。由于按照荆州天然气与荆州市住建委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2008年1月16日)、《特许经营补充协议》(2011年11月9日)及政府部门会议纪要等,贤达实业认为津江公司诉讼中提及的侵权行为并不存在、对本次交易不会构成影响,同时由于荆州天然气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及管理层对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认识尚不到位,未及时将上述诉讼涉及的有关信息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贤达实业、荆州天然气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进行深刻反省,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生重大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贤达实业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未及时告知行为向百川能源及全体股东表示诚挚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