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记者昨日从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下称“调解中心”)了解到,近期调解中心成功完成了一起自调解中心正式运行以来涉及人数最多的群体纠纷调解仲裁。与此同时,该调解中心2016年在持续发挥“四位一体”功能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和市场机构的认可。
“四位一体”,即专业调解、仲裁诉讼、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四者相结合。依据这个功能定位,调解中心积极推进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工作。据调解中心数据统计,2016年调解中心办理当事人咨询共计987宗,较2015年大幅增长36%,涉及全国59个城市,且深圳以外地区占比超54%,显示调解中心在全国资本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日趋扩大。而征得纠纷双方同意,调解中心2016年正式受理调解案件275宗,其中证券类纠纷22宗,期货纠纷17宗,资产管理业务纠纷235宗,正式受理的调解案件的争议金额为人民币3.34亿元。办结273宗,其中259宗纠纷和解结案,成功率95%。
据了解,调解中心2016年正式受理案件中的235宗资管合同纠纷,是该调解中心正式运作三年来直接参与调解的一起人数最多的群体性纠纷。深圳辖区一家较大的综合性证券公司代销的资管产品因担保方原因,产品出现兑付风险,成为这起纠纷的导火索,“涉及各地的投资者数百人,有些人还曾到该证券公司总部聚集。”调解中心人员告诉记者。
对此,辖区监管机构一方面对该机构的代销过程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督促其采取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而该证券公司因此前曾有多宗涉及中小投资者的纠纷在调解中心调处并得到解决的经历,便主动接洽证券调解中心及其理事单位深圳国际仲裁院,详细了解调解和仲裁的衔接机制及有关程序事项。
调解中心及仲裁院的工作人员在经过多次讨论、研究之后,结合争议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此前参与资本市场争议解决过程所积累的经验,为和解方案的制定、签署和履行提供了相关专业意见。
调解中心通过采用统一的“录音+录像”标准流程,规范各营业部与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的过程,确保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投资者对于和解协议内容的充分了解以及签署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并形成规范合法的证据,以便于待和解协议签署后即与仲裁进行对接,固化和解结果、确保案结事了。与此同时,调解中心还应当事人请求,在证券公司最终确定和解方案后,派工作人员分赴投资者分布最集中的无锡、南京和杭州三地,参与核实投资者身份、见证和解协议的签署过程,并向当事人充分讲解调解和仲裁的对接流程,回答投资者的有关疑问。
“最终,先后有350名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由该证券公司促成第三方全部受让投资者持有的原资管产品份额并相应支付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近5亿元。在和解协议中,还特别约定由深圳国际仲裁院独任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并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书,以保障和固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内容。通过快速仲裁机制,案件在受理后的一周内即作出仲裁裁决。”调解中心表示。
分析人士指出,这起群体性争议的最终解决,彰显了调解中心“四位一体”功能充分发挥的综合效用和公信力,也体现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其专业、灵活、便捷、有效化解资本市场纠纷的特点和优势。据悉,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已将深圳调解中心列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调解组织之一。另据了解,已经有法院委托该中心调解融资类纠纷。
(原标题:持续发挥“四位一体”功能 深圳推进 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