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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资深维权律师刘华浩处获悉,去年创业板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民事索赔案件取得了最新进展,其代理的首批欣泰电气维权索陪案件已经于2017年2月10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索赔资料,要求兴业证券(行情601377,买入)赔偿投资差额损失129万元,并获得法院的正式受理立案。这标志着沉寂大半年之久的欣泰电气索赔案正式拉开维权索赔大幕。
刘华浩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之所以选在这个时间点启动维权索赔立案,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兴业证券拟设立的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迟迟未得到落实;二是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方案非常不合理,将大部分受损的投资者排除的先行赔付之外。基于广大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认为有必要通过诉讼来帮助受损的投资者尽快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拟设立的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迟迟未得到落实
2016年7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欣泰电气存在两项重大违法事实: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6年7月9日,作为推荐欣泰电气上市的保荐人兴业证券随即发布公告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如果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而受到处罚,同意公司对依法承担的责任主动进行先行赔付,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合规办理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设立和赔付等具体事宜。
根据兴业证券的该项公告,兴业证券作为出资人,出资人民币5.5亿元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以赔偿符合《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但至今已经过去半年之久,兴业证券尚未披露先行赔付的申请方式和具体流程,以致受损的投资者至今仍不能获得赔偿。
刘华浩律师表示:兴业证券公布的先行赔付方案除了未及时有效的落实外,其方案本身也非常不合理,根据先行赔付方案,仅有2015年7月14日前买入欣泰电气,且在2015年7月1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7月14日之后卖出欣泰电气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投资者才有权通过该专项赔付基金获得赔偿,但实际上大部分受损的投资者是在欣泰电气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才知道欣泰电气存在造假上市行为,并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
刘华浩律师强调:我们认为除了2015年7月14日前买入欣泰电气,且在2015年7月1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7月14日之后卖出欣泰电气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投资者有权索赔外;在2016年6月2日前买入欣泰电气,且在2016年6月2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在2016年6月2日之后卖出欣泰电气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投资者,应该也有权利参与索赔,并获得赔偿。
欣泰电气已经提起行政诉讼,先行赔付可能遥遥无期
2017年1月4日欣泰电气发布的公告显示:2016 年12月8日,欣泰电气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126 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 号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欣泰电气的该项公告显示:目前受雇于欣泰电气的专业律师团队已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的相关书面文件。
刘华浩律师表示:欣泰电气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推翻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企图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兴业证券迟迟未能落实先行赔偿方案,也能与欣泰电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关,很有可能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方案,要等到欣泰电气的行政诉讼最终结果出来之后,才能会具体落实。由于行政诉讼的过程相对较为漫长,可能还会经历二审,所以受损股民期待的先行赔付可能会遥遥无期。
《投资快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该类证券民事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刘华浩律师表示:本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8年7月7日,所以受损股民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切莫受兴业证券的先行赔付方案的影响,而贻误索赔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