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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68号),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1,502,165,589股股份吸收合并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18,309,98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三、核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64,263,803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四、本次吸收合并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五、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吸收合并和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七、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八、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和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实施过程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和上述批复的要求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重组的相关事宜,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妥善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报告书全文及摘要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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