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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博源投资涉信息违法

加入日期:2016-5-13 18:30:14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 今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邓舸表示,近日,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1宗短线交易案。

  邓舸介绍,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向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由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贴现,恒邦集团使用贴现资金并在票证到期前归还恒邦股份票证金额,期间恒邦股份与恒邦集团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共计约26亿元。

  同期,恒邦股份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恒邦股份向恒邦经贸等关联方累计划转资金约7.4亿元;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向恒邦股份累计划转资金约7.4亿元。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恒邦股份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责令恒邦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王信恩(恒邦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张克河(恒邦股份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曲胜利(恒邦股份董事、总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张俊峰(恒邦股份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此前,在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作为持有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5%以上的股东,于2015年5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减持“*ST博元”约593万股,占*ST博元总股本的3.12%。2015年5月8日,庄丹明控制“庄某虹”账户减持“*ST博元”约904万股,累计减持达*ST博元总股本的7.87%。其中,庄丹明减持“*ST博元”达到5%时未及时披露,并继续减持,违法减持金额约为2,944万元。庄丹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及第86条第2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第204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庄丹明改正,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庄丹明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并合计处以罚款220万元。

  在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罗先进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业务三部负责人,其在从业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信证券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任子行)进行辅导和保荐上市过程中,借他人名义受让、持有任子行股权,并在任子行股票发行上市后卖出,共获利约1,080万元。罗先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罗先进违法所得约1,080万元,并处以罚款1,175万元。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3)项、第4条和第5条第(4)项规定,我会决定对罗先进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短线交易案中,根据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2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截止公告前一日,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苏泊尔集团)持有“苏泊尔”股票约5,597万股,占苏泊尔总股本的8.84%。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21日,苏泊尔集团均为苏泊尔持股5%以上股东。“苏泊尔集团”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于2015年5月7日卖出“苏泊尔”股票12万股,成交金额约297万元;5月8日先买入“苏泊尔”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约12万元,后于当天又卖出“苏泊尔”股票11万股,成交金额约276万元;5月11日至11月8日仍多次卖出较大数量的“苏泊尔”股票。苏泊尔集团上述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苏泊尔集团给予警告。

  发言人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编辑: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