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利实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人民银行和证监会11月22日联合下发《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相关资金流动。通知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共14条,明确了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存款利率、特殊原因下账户融资额度和期限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总体与“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一致。
《通知》规定,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及“深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融入资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当日沪港通和深港通结算所需资金规模,融资期限一般不超3天。
另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报送沪港通和深港通相关资金信息,包括账户资金收付和账户融资信息等。
(原标题:央行证监会规范内地香港股市互联互通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