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深港通的实施,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修订)》中涉及交易参与人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调整交易参与人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2.2.1条修改为: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补充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申报事项
1。第3.1.2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2。第3.1.3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第3.3.1条修改为: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4。第3.3.3条修改为:“除另有规定外,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5。第3.5.6条修改为:“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6。第5.2.4条修改为:“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三、补充交易参与人的监督管理事项
1。第6.6条修改为:“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2。第6.7条修改为: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3。第8.1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4。第8.2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5。第9.2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会员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管理费用。”
6。第10.1条修改为:“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修订)》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