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在今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打击公安机关查办的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活动,并警惕金融犯罪呈现出三种新变化、新动向。
聂建华称,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相关案件,检察院会严格依法办理,依法打击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他指出,此轮股市动荡中,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金融犯罪受到关注。
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犯罪,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内幕交易犯罪,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前,《财经》(博客,微博)杂志社王某伙同他人涉嫌编造并制造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刘某及离职人员欧阳某涉嫌内幕交易、伪造公文印章,均被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中信证券(600030,股吧)总经理程博明等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也被要求接受调查。
彭博社今天报道称,中信证券涉嫌存在利用事先获悉的政府救市措施为自身牟利的行为,还涉嫌引导救市资金为其牟利或者为其输送利益。
聂建华还提到,当前的金融犯罪呈现出三种新变化、新动向:
一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近年来以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P2P平台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信用卡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
二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仍然高发多发。不仅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而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如很多非法集资案件假借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
三是国际化趋势凸显。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的国际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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