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监管与风险防范。2006年6月,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3月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2011年10月,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修订试点办法,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此后取得快速发展。目前,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健康,风险可控,但随着业务的迅速增长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风险控制与防范措施,优化相关业务监管规定,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此次修改《管理办法》,一方面加强监管和防控风险,强化证券公司自主调节和防范业务风险要求,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底线,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业务规模与自身资本实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适应业务发展实际的限制性规定,提升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资本市场和投资者的能力。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将《管理办法》由证监会公告上升至部门规章;二是建立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宏观审慎管理;三是完善融资融券业务监测监控机制,强化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与监测监控职责;四是明确监管底线,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六种禁止行为;五是合理控制证券公司业务规模,要求其与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相匹配;六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七是完善客户参与条件,取消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和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宽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条件;八是满足投资者长期投资需求,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合理展期;九是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使之更加灵活、合理。
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详见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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