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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加入日期:2015-5-18 8:14:22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2015年4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74号)和2015年5月7日《关于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5]1252号)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包括易方达并购重组份额(“基础份额”)、易方达并购重组A(“A类份额”)、易方达并购重组B(“B类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其中,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申购或赎回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不变,此两类份额可上市交易,不可单独申购或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B类份额上市交易及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提请投资者关注。

  4.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相似。长期而言,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级的安排,A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B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5.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敬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6.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包括: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分级运作方式及特殊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与基金运营的实际操作相关的运作风险;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量赎回或市场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 与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本基金为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一致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存在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对于无法获取足额数量的股票寻找投资替代品而潜在的投资替代风险;因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或投资组合调整导致的标的指数变更风险;以及因基金业绩表现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差异而导致的跟踪偏差风险等;

  (2) 与本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特定风险。如与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相关的流动性风险、折溢价风险;与B类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相关的杠杆风险、与A类份额约定收益支付方式相关的风险、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本金风险及因基金份额折算导致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因基金份额折算业务过程中折算方式、折算业务处理规则等导致的份额折算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相关的风险等;

  (3) 与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相关的特有风险。如因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波动不一致导致的基差风险以及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异常变动可能导致的展期风险;因股指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制度且盯市结算可能导致的盯市结算风险;因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破产清算或违规经营导致的第三方风险等。

  7. 本基金认购、申购及赎回的要求如下:

  (1) 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约定,投资者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单笔最低认购数量为50,000份;在最低认购份额数量的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数量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99,999,000份。

  (2) 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时,通过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50,000元人民币,超过50,000元的应为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8.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已经理解上述文件的全部内容,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28.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 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若该日不存在,则顺延至下一日。例如,2015年n月n日的年度对应日为2015年以后每一年的n月n日。举例而言,2015年8月31日的下一年度对应日为2016年8月31日;次两个年度对应日为2017年8月31日,依此类推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3. 基金份额分级: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并将基础份额(含场外份额、场内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管理的运作方式

  44. 易方达并购重组份额、基础份额:指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45. 易方达并购重组A类份额、A类份额、易方达并购重组A:指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

  46. 易方达并购重组B类份额、B类份额、易方达并购重组B:指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份额

  47.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 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9.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础份额的行为

  53.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按照1:1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过程

  5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10%

  57. 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易方达并购重组A与易方达并购重组B的行为

  5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方达并购重组A、易方达并购重组B上市交易公告书》

  5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1.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两个年度对应日之间的运作区间。本基金的首个运作周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区间;本基金的第二个运作周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区间;以后依此类推

  65. 标的指数: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

  66.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7. 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 的比例转换为1 份A类份额与1 份B类份额的行为

  68. 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A类份额与每1 份B类份额申请按照1:1 的比例转换成2 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69. 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A 类份额而言,指人民币1.0000 元

  70. A 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如某一运作周年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告

  71.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指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2. 元:指人民币元

  7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和

  7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T日本基金每份A类份额、每份B类份额的估算价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下转28版)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