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正在研究持股行权试点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3日在北京召开的新闻会上对外表示,中国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将研究出台持股行权试点管理办法,将投资者利益落在实处。
张晓军指出,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作为一种比一般罚款处罚更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和责任追究形式,在执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次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修改,是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终身市场禁入的情形,更好地发挥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作用,通过严格执法,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扩大
据悉,此次中国证监会最新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全面保障市场投资者的权益。
张晓军进一步介绍,《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发布实施以来,对一批情节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员,依法采取了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特别是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责任人员,采取了终身市场禁入的措施,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统计,自2006年至2014年,证监会共对50余名证券违法行为责任人员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涵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市场操纵、欺诈发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等主要违法案件种类。特别是最近两年来,进一步加大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欺诈发行等违法案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任人员坚决采取终身禁入措施,将一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人员清除出场,在市场中产生了极强的震慑效应,社会和市场反映良好。
此次修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首先是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二)项规定,明确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适用情形;明确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情形;明确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适用情形,并兼顾了对跨市场违法行为的适用。
其次是针对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为维护监管执法的严肃性,保护监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严重故意不配合执法的适用情形规定。三是针对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问题,增加“累犯”的适用情形规定。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市场禁入的规定特别是扩大其使用范围,对资本市场而言,绝对是一大利好。市场禁入相比起其他惩罚措施,力度更大,对投资者的利益予以有力的保护。
李大霄强调,规定覆盖上市和非上市企业,对企业而言,将形成极大震慑力,使上市公司按规章制度行事,同时,在整个社会形成有力的合规文化。
积极推进持股行权试点
记者在发布会获悉,为落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证监会将建立健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过程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在多层次市场建设和市场经营机构创新发展中,有效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做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风险揭示工作,同时,将研究出台持股行权试点管理办法。
在业内人士看来,开展持股行权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服务的有效方式。当前由于各种原因,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利意识不强、行权受阻等情况还较为普遍,客观上需要引导和支持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益。
目前进度如何?张晓军透露,证监会将积极推进专门机构以市场化方式依法开展持股行权试点工作,通过示范效应唤醒投资者股权意识,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持股行权试点方案正在研究论证之中。证监会将总结试点经验,研究制定相关办法,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投资者依法行权保驾护航。
在李大霄看来,持股行权试点办法的推出,无疑将大大提高市场买方的权益,对于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对于在2015年证监会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工作安排,张晓军还指出,证监会将发布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建立投诉备案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投诉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强化投诉信息管理,形成投诉“大数据”,服务监管,服务投资者;进一步推动投资者服务中心加快建立全国性调解组织,发挥派出机构的支持、协调和推动作用。推进行政和解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和解金及时赔偿投资者的保护功能。
此外,通过抓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案例所反映的法律、制度、文化、监管、教育等各个层面的薄弱环节,树立投资者保护的标杆,发挥示范作用,形成市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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