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于日前对7宗涉嫌违法减持、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7宗案件共涉及3名自然人股东、4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4名责任人。接到事先告知书后,3宗案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4宗案件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经认真研究复核,我会依法对前述7宗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5宗违法减持案件有关当事人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违反了《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规定,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违法行为。我会决定对涉案当事人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对“李建华违法减持案”当事人李建华处以罚款1510万元;对“陈福成违法减持案”当事人陈福成处以罚款240万元;对“杨子江违法减持案”当事人杨子江罚款1720万元;对“银基集团违法减持案”当事人沈阳银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210万元;对“柳化集团违法减持案”当事人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罚款520万元。“中盐吉兰泰违法信息披露违法案”当事人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瑞富时代投资有限公司短线交易案”当事人瑞富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其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对上述7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罚款总计4328万元。
至此,通过依法履行审理、事先告知、集中听证、复核等程序,我会已对33宗大股东违法减持、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市场参与各方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认真履行诚信义务,规范信息披露和股票交易行为,共同维护好市场秩序。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切实履行我会“两维护,一促进”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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