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就修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并适当拓展投保基金资金运用形式。
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办法》,并由中央财政出资成立了投保基金公司,作为投保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这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建立。《办法》严格规范了投保基金运作,也对投保基金公司筹集、管理和使用投保基金,履行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职责确立了制度基础。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随着证券市场快速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形势不断变化,现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一是现行《办法》规定的投保基金公司专职董事制度以及扁平化公司治理结构是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阶段的应急需要下确立的,但是,随着公司业务常态化和内部管理的逐步优化,《办法》有关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定已不能满足投保基金公司的实际需要,急需结合投保基金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建立更加科学、专业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是现行《办法》关于投保基金公司融资渠道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职责需要的流动性支持问题,但是,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者保护需求的不断提高,需要进一步完善投保基金的融资渠道,规定投保基金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三是为了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投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适当拓展投保基金资金运用形式;四是需要结合投保基金公司具体实践,进一步完善投保基金收缴程序、投保基金公司信息报告制度、证券公司数据材料报送义务。
为此,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邓舸指出,本次修订的基本原则是,结合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机制,保持与现行相关法律政策的有效衔接;保持现行制度体系相对稳定,为适时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奠定基础,留出空间。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完善投保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程序;增加投保基金公司的融资方式;适当拓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运行形式,之前《办法》对保护基金的资金运用规定“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现拓宽为“限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增加证券公司向投保基金公司报送涉及客户资金安全的数据和材料的规定;调整投保基金公司信息报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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