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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加入日期:2013-9-16 4:46:45

  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泰化学

  股票代码:002092

  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签署日期: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泰化学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基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中泰化学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合同》中泰化学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签署的《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合同》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泰化学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本次权益变动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中泰化学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行为
本报告书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1000000006207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期限:不约定期限

  税务登记证号码:沪 310115630888761

  主要股东: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号码:021-38969999

  传真号码:021-5840458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姓名职务性别国籍有无境外居留权长期居住地
朱仲群董事长中国北京
李勍董事、总经理中国(香港)香港
冯祖新董事中国上海
马名驹董事中国上海
董鑑华董事中国上海
王松董事中国北京
萧灼基独立董事中国北京
吴伯庆独立董事中国上海
夏大慰独立董事中国上海
谢伟民监事长中国上海
陈涵监事中国上海
柳振铎监事中国上海
章卫进监事中国上海
李梅清监事中国上海
汪宝山监事中国上海
赵敏职工监事中国上海
诸慧职工监事中国上海
尚志民副总经理中国上海
秦军副总经理中国北京
章国富副总经理中国上海
薛珍督察长中国上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西安民生34,000,000股股份,占西安民生总股本的7.1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上市公司经纬纺机32,119,914股A股股份,占经纬纺机已发行A股股本的6.14%。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西安民生经纬纺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中泰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是基于对上市公司经营理念、发展战略的认同,及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从而进行的一项投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华安基金-华融信托专户3号资产管理计划未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中泰化学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具体计划。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235,899,078股,发行后中泰化学总股本增至1,390,239,078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6.97%,本次权益变动前,华安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不持有中泰化学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华安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获得中泰化学88,407,07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6.36%,合计持有88,407,07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6.36%。

  华安基金是依据《华安基金-华融信托专户3号华安基金-华融信托专户3号资产管理合同》认购中泰化学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1、委托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资产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资产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合同期限:24个月

  5、投资范围: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市场基金(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基金)、现金(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6、股东权利的行使:资产委托人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可依照法律法规选择自行行使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或选择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

  7、签约时间: 2013年6月

  二、《股份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中泰化学与华安基金于2013年9月5日签署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发行人(甲方):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乙方):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认购股数量、认购价格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88,407,078股,认购价格为6.78元/股。

  3、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乙方认购股款总金额为599,399,988.84元,以现金方式支付。

  4、认购股份之限售期限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华安基金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获得的中泰化学股份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到2014年9月17日可全部上市流通。

  华安基金承诺其认购的中泰化学非公开发行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华安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系新增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中泰化学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勍

  签署日期: 2013年9月11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8号
股票简称中泰化学股票代码00209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派发股票红利及公积金转增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88,407,078股变动比例:6.359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勍

  日期:2013年9月11日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