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_证券要闻_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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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加入日期:2013-7-15 5:42:23

  (上接C10版)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二十七、包括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是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是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3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否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戚辉敏(签署)

  日 期:2013-07-12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于万魁先生/女士,作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是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是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八、本人不是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是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二十七、包括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是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是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否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于万魁(签署)

  日 期:2013-07-12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齐守印先生/女士,作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7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是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是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八、本人不是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是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是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否

  二十七、包括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是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是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否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否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否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齐守印(签署)

  日 期:2013-07-12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的说明

  本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投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建投集团持有的河北建投宣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河北国华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以下统称“目标股权”)。

  本次购买的目标资产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2013年5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其预评估值为28.58亿元。本次拟购买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向控股股东建投集团发行股票购买上述目标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简称“13号备忘录”)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1、2013年5月19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建投集团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3年5月20日起临时停牌。

  2、公司股票停牌后,建投集团开始与公司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形成初步方案。

  3、停牌期间,公司每周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4、停牌期间,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并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法律文件。

  5、2013年7月8日,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前认真审核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对本次重组事项出具了书面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重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6、2013年7月12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本次重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2013年7月12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交易对方建投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和《盈利补偿框架协议》。公司与建投集团均出具了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承诺函。

  8、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经获得的授权和批准包括:

  (1)目标资产公司的其他股东均已出具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2)2013年6月9日,河北省国资委对本次交易出具预审核意见。

  (3)2013年7月8日,建投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

  综上,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尚需获得的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二、关于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及深交所13号备忘录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拟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本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对前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认为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7月12日

  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建投能源证券代码000600
交易类型购买 出售 其他方式
交易对方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 否
是否发行股份是 否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在2012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本次交易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借壳重组是否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本次重组方案简介建投能源拟发行不超过72,898.56万股股份认购控股股东建投集团持有的河北建投宣化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河北国华沧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5%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配套融资,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本次总交易金额的25%。
重组预案材料完备性
序号项目是/否

  /不适用
备注
1重组预案文本是否完整,至少应包括《准则》第八条所列内容。
2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和声明、通过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
3重组预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是否提供履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不适用
4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出具核查意见及核查意见表。核查意见是否完整,至少应包括《指引》第七条所列内容。
5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6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和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证券行为的,需向本所提交符合26号《准则》第十八条要求的相关说明。不存在买卖行为。
7如果存在128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本所提交相关说明。(如适用)不适用
8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是否根据《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提交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查意见是否说明相关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不适用
9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取得并提供的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10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材料;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以及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11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分立的等创新业务或无先例事项的重组是否已经相关部门原则同意。不适用
12上市公司是否处于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状态。
13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已在预案中披露
14如本所核查结果显示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且上市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公司应当在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同时,就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导致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或者被终止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如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期间因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重组进程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有关立案情况,并就本次重组进程被暂停和可能被终止作出风险提示公告。不适用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号项目是/否

  /不适用
备注
1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借壳重组,计算原则是否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
如是,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不适用
2向第三方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是否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适用
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例是否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25%
4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规定》及《准则》的要求。
5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是否已根据《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了书面承诺和声明,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是否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中。
6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7(3)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应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8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和《规定》第四条所列明的各项要求。
9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晰,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10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按照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重大资产重组风险披露》要求,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
11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12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13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点
序号项目是/否

  /不适用
备注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2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1.3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不适用
1.4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2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1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2.2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不适用
2.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3交易对方的实力
3.1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3.2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3.3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4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4.1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4.2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4.3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5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5.1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5.2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7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定向发行购买资产、借壳重组等情况)
1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不适用
涉及稀土开采及冶炼分离企业的并购重组,应披露其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的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应披露其是否能通过《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审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并作重大风险提示不适用
2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1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3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
2.2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实
2.3购买资产最近3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1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3.2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3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3.3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3.4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3.5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3.6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4.1权属是否清晰
4.1.1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少部分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少部分房产正在办理房产证
4.1.2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4.1.3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4.2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4.2.1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4.2.2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
4.2.3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4.2.4标的资产股权结构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披露全部股东,及各股东均追溯至其终极自然人股东或国资机构),是否全面、完整披露交易标的的股权演变情况
4.2.5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4.2.6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4.3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部分电厂的收费权有质押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4.4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4.5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4.6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2010、2011年部分资产进行过评估及交易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相关资产在最近3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是否在公告中如实披露
5资产的独立性
5.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5.2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6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7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不适用
8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9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9.1购买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9.2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9.3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9.4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10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不适用
11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12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13上市公司拟取得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不适用
14借壳重组判断
14.1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是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
14.2收购人因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判断借壳重组时是否合并计算不适用
15属于借壳重组的
15.1借壳重组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是否在3年以上;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是否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不适用
15.2借壳重组拟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不适用
15.3借壳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实现五分开,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不适用
15.4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否具备管理借壳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是否接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上述情况是否在重组方案中披露不适用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1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适用
2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下降不适用
3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产不适用
4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不适用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不适用
5上市公司拟出让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遵循《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不适用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1.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向发行做出决议前20个交易日均价
1.2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易异常的情况
2如交易价格以评估(预估)值为基准确定
2.1对整体资产评估(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估(预估)方法
评估(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2.2评估(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预估)目的相适应
2.3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2.4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预估)结果
2.5评估(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等重要评估(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2.6被评估(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2.7是否不存在因评估(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2.8是否不存在评估(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3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4涉及资产评估(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是否遵循本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4.1预估值(或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的,披露增值的主要项目及增值或减值的主要原因
4.2评估值(预估值)或与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差异原因
4.3采用收益法评估(或预估)的,披露各主要参数及参数选取依据
4.4采用市场法评估(预估)的,说明可比市场价格情况不适用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1债务转移
1.1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不适用
1.2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务风险的实际转移不适用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不适用
2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不适用
3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不适用
4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不适用
5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同意函正在出具过程中
六、重组及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1程序的合法性
1.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1.2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2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不适用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适用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2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3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3.1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3.2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情形
3.3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3.4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不适用
3.5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3.6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3.7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不适用
3.8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补偿的能力
4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4.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
4.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
4.3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4.4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5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批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4.6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4.7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5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5.1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5.2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5.3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5.4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性安排不适用
5.4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5.5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1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1.1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不适用
1.2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不适用
1.3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不适用
1.4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不适用
2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明
3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3.1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3.2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3.3是否不存在重组方或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3.4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4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不适用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7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8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12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涉及发行股份的,还需关注以下问题
1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不适用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不适用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5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不适用
6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不适用尚未召开股东大会
7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的,定价方法与锁定期是否符合《的问题与解答》的相关规定;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
8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否就重组方案符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议;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就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
9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4、为保证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了《盈利补偿框架协议》,承诺在上市公司在股权购买完成后对标的公司2013年至2015年实际净利润数不足预测净利润数时承担补偿责任。

  经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财务顾问主办人:

  (签名) 张维 李海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2日

  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7月12日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