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6月21日14:3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15:00至2013年6月21日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报告厅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张秉军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副董事长马军先生主持会议。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127名,代表股份519,370,5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1979%。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98,025,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5%。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23人,代表股份21,345,2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6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大会经过充分讨论,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出售所持天津生态城环保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
名称
辽宁粮油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苏永刚
倪耀章
赖华珍
姚春华
刘云
毕军
沈浩
杨瑰琦
梅海旻
所持股数(股)
12,000,000
1,150,700
1,030,000
972,200
563,800
315,000
280,000
229,198
220,000
218,978
1.00
同意
同意
反对
同意
反对
反对
未投
反对
反对
反对
2.00
同意
同意
反对
同意
反对
反对
反对
反对
同意
反对
3.00
同意
同意
反对
同意
反对
反对
未投
反对
同意
反对
4.00
同意
同意
反对
同意
反对
反对
未投
反对
同意
反对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2. 关于控股子公司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投资2.88亿元建设衡水泰达故城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所有参与表决股份
14,366,320
67.0204%
6,780,135
31.6300%
289,300
1.3496%
现场参与表决股份
90,520
100%
0
0
0
0
网络投票表决股份
14,275,800
66.8805%
6,780,135
31.7642%
289,300
1.3553%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所有参与表决股份
513,107,834
98.7942%
6,079,075
1.1705%
183,660
0.0354%
现场参与表决股份
498,025,334
100%
0
0
0
0
网络投票表决股份
15,082,500
70.6598%
6,079,075
28.4798%
183,660
0.8604%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4.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所有参与表决股份
512,613,533
98.6990%
5,659,775
1.0897%
1,097,261
0.2113%
现场参与表决股份
498,025,334
100%
0
0
0
0
网络投票表决股份
14,588,199
68.3441%
5,659,775
26.5154%
1,097,261
5.1405%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二)参会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比例
所有参与表决股份
512,673,933
98.7106%
5,659,775
1.0897%
1,036,861
0.1996%
现场参与表决股份
498,025,334
100%
0
0
0
0
网络投票表决股份
14,648,599
68.6270%
5,659,775
26.5154%
1,036,861
4.8576%
根据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通过。(以下无正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赵力峰、贺维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
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大 会
2013年6月22日
http://stock.sohu.com/20130622/n379535907.shtml stock.sohu.com false 中证网-中国证券报 http://epaper.cs.com.cn/html/2013-06/22/nw.D110000zgzqb_20130622_4-B020.htm?div=-1 report 49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一、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