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下午2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号泰宸商务大厦B座26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薛滨先生
(六)会议通知已于2013年4月10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14人,代表股份53,188,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2%。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9人,代表股份18,800,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95名,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34,387,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代表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
内容
赞成
票数
赞成
比例
反对
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
比例
是否通过
1
关于将公司2011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48,633,041
91.44
4,286,077
8.06
269,200
0.50
是
2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48,633,041
91.44
4,280,977
8.05
274,300
0.51
是
注:上述议案均为关联交易。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石艳玲律师和朱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