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于2013年05月17日在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股)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股)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股)
弃权比例(%)
是否通过
1
《关于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55,625,300
100
0
0
0
0
是
2
《关于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55,625,300
100
0
0
0
0
是
3
《关于公司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255,625,300
100
0
0
0
0
是
4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55,625,300
100
0
0
0
0
是
5
《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55,625,300
100
0
0
0
0
是
6
《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55,625,300
100
0
0
0
0
是
7
《关于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55,625,300
100
0
0
0
0
是
8
《关于公司2013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255,625,300
100
0
0
0
0
是
9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55,625,300
100
0
0
0
0
是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马廷义先生主持。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1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55,625,3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3.75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郑超律师、东磐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泰铝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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