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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加入日期:2013-4-9 3:49: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3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285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12日

  除息日:2013年4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4月18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3年3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3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3年4月12日下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767,559,5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5元,共计派发股利530,267,859.00元。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8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30元。

  (3)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3年4月12日

  (二)除息日:2013年4月15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4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4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外,本次利润分配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联 系 人:李 军、居 亮

  2、联系电话:010-63211831、63211845

  3、传 真:010-63211823

  4、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永泰A座4层证券部

  5、邮政编码:100031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4月8日

编辑: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