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车辆停放证,或者出入凭条,还是进出记时牌,消费发票甚至消费完毕从前台处取得的免费停车小票,都是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如果有实际控制权的停车场未尽到注意义务,未能妥善保管保管物,致使保管的车辆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某人到饭店消费,将车辆停放在饭店提供的停车场,后发现车辆被盗,只要能证实消费事实及被盗事实的存在,停车场未履行好保管义务,是需要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的。但如果停车场已经尽到保管责任,车辆丢失是由于不属于其过错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停车场无需对车辆丢失进行赔偿。
但路边的“咪表停车收费”,车主没有实际交付车辆的排他性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的原则,市政管理部门不承担车辆丢失损坏的赔偿责任。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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