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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行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加入日期:2013-3-16 8:16:09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意在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拓展证券公司托管基础功能。《试行规定》指出,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托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及金融衍生品、贵金属等。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试行规定》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具体看,在审批要求方面,试行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同时规定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同时,《试行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目录,并规定审核期限为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根据《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取得托管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五方面的要求:一是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三是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五是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对于托管范围,《试行规定》也做了具体限定。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此外,《试行规定》对托管资产安全和监管安排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在资产安全方面,《试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每项托管资产单独建账,保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其托管的资产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用于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托管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资产等。

  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一方面有利于拓展其业务范围,另一方面又涉及客户资产安全如何保障等问题,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同时有效控制证券公司的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证监会根据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研究起草了该规定。

编辑: 来源: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