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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万福生科回购股票,可行否? 万福生科,最近的资本市场焦点之星,各色负面闹得沸沸扬扬。一家刚上市不久的创业板公司,几天之内被地方证监局及证监会稽查总队分别立案调查,资本市场绝无仅有。2012年10月26日,正在停牌中的万福生科发布公告称,公司在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7590816.61元、虚增营业成本145558495.31元、虚增利润40231595.41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并称此次更正和补充是公司初步自查的结果,目前公司正在进行进一步的自查,同时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立案稽查,有关财务数据等信息有可能进一步变化,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市场再次哗然,万福生科董事长曾经的信誓旦旦哪里去了?一个半月的时间,一个大骗子公司赫然出现。前面的一系列荒唐在这就不多赘述了。直到2013年3月6日,万福生科发布公告称,财务总监因请假无法履行职责,“自动离职”,非常蹊跷,更为蹊跷的是独立董事之一单杨对此财务总监变更拒绝发表意见。“万福生科到底有多少故事?他们把投资者当傻子一般戏弄么?”有股民直言不讳。《大众证券报》致电万伏生科方面,公司称,拒绝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已表示要辞职,公司未及公告。这一次,资本市场无语了。万伏生科欺诈上市,投资者损失惨重,谁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证投担负保护投资者权益重大责任2013年初,证监会发布消息称,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已注册成立,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该机构的职能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建立投资者权利代理机制,以股东身份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持有基金、债券、期货合约等,行使和代理行使投资者权利;培育发展投资者群体,创新、丰富市场参与者形态;通过调解、和解、仲裁、补偿、诉讼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等损害投资者利益行为进行约束,行使股东权利;建立上市公司信息分析平台、投资者交流互动平台、投资者代理机制信息平台;建立各类投资者利益代表机构,维护其合法权益;培育专业的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国证监会授权或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范围均凭许可批复经营)。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因此,投资者看到了希望,证监会终于要有实质性的动作来保护投资者了。对于重大损失的投资者来说,几乎是眼巴巴的在等待着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的救援。有律师告诉记者,在证监会对万福生科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需要在2012年9月15日之前买入万福生科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并在该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该律师同时称,如果万福生科能够对投资者股票进行回购,那将真正对投资者利益起到保护作用。要求万福生科回购股票能否成行?近期有投资者来函询问,要求万福生科回购股票,可行否?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称,虽然出现欺诈上市的违法行为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目前不具有强制性,但在公司法和证券法层面是可行的,只要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回购决议即可,或者有第三方愿意介入回购也是非常可行的方案,这要看万福生科层面是不是有真正的道歉诚意。对于众多投资者来说,流再多眼泪的道歉都是假的,拿出真金白银向投资者道歉才是真的。许峰律师同时称,如果万福生科通过回购,最终因不符合上市条件而退市,要比因重大违法、受三次谴责而退市好的多,除了回购,无论如何退市,投资者权益都无从保障。许律师同时也建议,既然中证投资者发展中心肩负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职能,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即使无法强制万福生科回购,可否通过建议、调解等手段促成万福生科对投资者股票以合理价格回购,该律师建议这个证监会的新生儿能够大胆尝试一下。记者同时查阅相关法律及交易规则发现,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确实存在相关规定,但对于欺诈上市情况必须强制回购则是没有规定的。对此,许峰律师也建议,在证券法新的修改中,应该明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应该以合理价格对投资者持有的股票进行回购,这才是最实在最应该的对投资者的保护,香港就是这么做的,证监会应该“学习香港好榜样,忠于股民护市场。”许峰律师告诉记者,虽然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被认定欺诈发行之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根据其律师执业经验,提起索赔的投资者非常少,投资者维权积极性并不高,仅仅靠投资者主动发起维权,无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权益需要制度性保障,针对万福生科这类恶劣的欺诈发行,可以先从回购机制开始建立。许峰律师坦承,即使回购股票无法做到,中证投也可以对万福生科的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发出维权征集,相信投资者的信任度会非常高,参与维权的积极性也会非常高,维权的规模也会非常大。记者 夏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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