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修改《证券法》呼声高涨,如何修改是各方所关注的焦点。
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就他所提出的《关于修改<证券法>的议案》接受了中国经济时报独家专访,并向记者详细解析了他的14条修改建议。截至记者发稿时,该议案已经召集到60余位代表委员复议。
《证券法》与市场发展不适应
中国经济时报:你在去年两会上曾提出修改《证券法》,今年两会你再次提交修改《证券法》的议案。为何如此关注《证券法》的修改?
欧阳泽华:《证券法》的上次修改距离现在已有7年多的时间,这段时间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最快速的7年,《证券法》发挥了重要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现行《证券法》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创新发展、保障监管执法活动、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保障了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
但是,与当时的立法背景相比,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与运行基础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证券法》已经愈发地表现出与市场改革发展实际不相适应,修改工作迫在眉睫。而且应将《证券法》修改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计划。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进一步提高证券法律专业化水平,实现立法技术精细化,增强条文的实用性、严谨性,提高《证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中国经济时报:《证券法》在哪些方面表现出与资本市场发展实际的不相适应?
欧阳泽华:现行《证券法》主要存在7个方面问题。首先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位存在偏差。其次,缺乏定向私募发行、小额快速融资直接融资制度安排。
第三,现行《证券法》有关债券市场运行制度的设计,没有体现债券融资注重偿还能力、防范违约风险的特点,在发行条件、审核机制、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未能体现债券与股票的差异性,制约了债券融资的效率。
第四,对有利于提升市场效率的制度安排兼顾不足,并购重组手段单一,对价支付方式不灵活,分立合并、股份回购、破产重整等措施针对性不强。
第五,不利于企业走出去利用境外资本做大做强。对于境外企业来境内上市,也缺乏总体安排。
第六,缺乏便利投资者诉讼、举证的专门机制,市场满意程度较低。另外,按照现行执法体制查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客观上存在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与集中统一监管要求不完全适应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
第七,现行《证券法》规定:“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客观上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证券法》确定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无法实现。
投资者保护应落到实处
中国经济时报:对于任何证券市场来说,投资者保护都是永恒的话题,近年来证监会对于投资者保护做出了很多努力,比如在2011年成立了中小投资者保护局,你所提出的则是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补偿的实际问题,对此,你有什么好的建议?
欧阳泽华:建立和健全投资者利益保障和救济机制,有必要学习和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和做法,规定违法所得不上缴国库,而交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管理,并由该公司向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偿付。同时本着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收缴的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罚款也应由财政部返还证监会,用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事宜,例如投资者保护、奖励违法行为举报人和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等。
另外,针对投资者保护,在议案中提出了6点建议。
首先根据投资者专业性和持有资产规模等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将其区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以一般投资者为对象的证券发行和经营活动,重点严格监管,对以专业投资者为对象的则放缓监管;二是完善有利于上市公司分红的税收法律制度。三是完善证券公司内部信息隔离墙、公平交易等内控制度,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化解利益冲突。四是规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民事赔偿的责任范围、计算标准、主体范围、损失认定范围和赔偿界限等。五是引导和建立诉讼之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规定证券行业仲裁机制,明确证券业协会行业调解的法律效力,引入第三方专业调解机制,六是在证券类民事赔偿诉讼中引入机关、团体代表诉讼等特殊诉讼制度安排,授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代表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
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中国经济时报:如果投资者保护能够切实落到实处,相信投资者会很快恢复对市场的信心。另外投资产品的丰富和健全也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话题,你在此次的修改《证券法》议案中是否对此有所涉及?
欧阳泽华:此次的议案对于修改《证券法》一共提出14个方面的具体修改意见,其中有两个部分都是涉及到投资产品的问题。首先将不同金融机构发行、具有证券属性的私募理财产品等纳入证券范围,明确以国务院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方式对证券的范围进行“兜底”设置;明确证券衍生品的内涵与外延,对主要证券衍生品进行列举和解释,并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衍生品的发行与交易进行规定。兼顾“证券”及证券衍生品范围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为证券市场创新、丰富证券金融产品奠定基础。
其次,我建议在《证券法》中增加公司债券发行。完善债券发行交易法律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实行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注册制,健全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增加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等债券持有人保护制度,完善债券持有人的救济权。
另外还应建立公司债券创新机制,促进公司债券衍生产品稳步发展,为资本市场提供风险对冲工具。
中国经济时报:从目前的市场反应看,比债券的发行方式更受市场关注,更迫切需要改革的还有股票的发行,对此你有哪些建议?
欧阳泽华:我建议增加发行方式,修改《公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
调整股份发行条件,淡化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增强对不同种类、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直接融资要求的适应性。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股票发行市场化机制,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
需要强化信息披露要求,适当引入公开听证制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信息披露格式准则,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合理区分、强化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明确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承担上市推荐职责,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独立的法律审查和财务审查职责,分别对各自出具的专业意见承担责任。
还需要增加关于非公开发行的制度规定,明确非公开发行条件、程序、方式、责任分配和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增加再融资的诚信约束和激励,完善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条件的规定,引进“储架发行”,以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为核心,研究赋予交易所再融资审核权。
中国经济时报:刚才你也提到公开发行股票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定位都存在偏差,你认为应该从哪些方面修改完善退出机制?
欧阳泽华:我建议修改上市公司退市条件,应该综合考虑公司业绩表现、资产状况、交易价格等因素,完善盈利判断标准,防止利润操纵;增加持续经营能力指标和市场指标;增加反映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和公司治理规范化程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下的退市标准,减少退市缓冲机制,缩短退市时间,增加直接退市情形。
另外,应该增加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所涉及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维护、破产上市公司监管等特殊要求。
其次,我建议应该健全企业重组退出机制,完善以股份对价进行换股收购合并的制度安排。并购重组机制也需要创新,对要约收购豁免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降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成本,减少要约收购豁免数量。补充增加有关反收购的相关规定。
完善公司治理 丰富市场空间
中国经济时报:你在谈发行和退出时都提到了公司治理的规范化,根据目前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还应从哪些方面进一步规范?
欧阳泽华:应该引入公众公司的概念与法人治理统一要求,规定专门适用于中小股东的类别股东会议制度,增强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话语权,建立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回避制度,健全独立董事提名选任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增强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的监督制衡,建立上市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义务与责任,建立信息披露审核和责任承担方面的多层次共担机制。
协调证券监管与其他行政监管在信息报送、审批等方面的立法冲突,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认定重大事件,提高信息披露的可理解性,明确信息披露为原则、商业秘密豁免为例外。我认为还要重点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募集资金使用、财务状况等核心信息披露要求,增强红利分配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透明度。
另外可以借鉴美国《萨班斯》法案调整现行公司审计机构选聘、解聘决策制度,明确由公司监事会负责选聘与解聘事宜。
中国经济时报:股份公司与资本市场是鱼水关系。我们在对“鱼儿”监督管理和提出要求的同时,还应该更丰富市场空间,你怎么看待多层次的市场空间?
欧阳泽华:应该建立全国统一场外市场、区域性场外市场和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等不同层次场外市场交易制度,制定交易结算业务规则,对股份挂牌转让、信息披露、主办券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和自律管理等作出规定。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日常监管与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也需要完善,规范其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信息披露等行为。
另外还需要建立转板标准和程序制度。明确做市商制度,规定做市商的资格条件、报价义务以及做市行为的豁免制度。
中国经济时报?押既然谈到市场,我们无法回避中国公司在境外市场的发展,以及监管部门的跨境监管问题,2011年爆发的中国概念股被做空潮,让跨境监管问题突出,中美两国还就跨境监管的审计底稿问题磋商多次,你认为应该如何实现跨境监管,如何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欧阳泽华:首先应该将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上市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明确证监会跨境监管的职权范围、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执法协助的条件、提供信息材料的种类及使用范围、跨境执法合作可以采取的手段等事项,加大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力度。
对于境外公司境内发行上市(国际板)的相关要求,明确名义持有人的概念、权利义务,授权证监会和交易所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等,就国际板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并购重组、投资者保护、跨境执法等方面,协调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原则、标准。
提升服务和执法有效性
中国经济时报: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的证券经营,应该如何完善证券经营的法律制度?
欧阳泽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都需要完善,进一步拓展存管活动的空间和灵活性,明确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托管业务的要求,夯实证券公司发挥金融机构基本功能的制度基础。
还应该健全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逐步提高证券公司的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而且应该取消或减少有关业务资格的审批,放宽证券公司设立条件,取消或者下放变更公司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等属于证券公司自治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信用交易基本规范以及融资融券、资产管理、委托理财等证券金融业务与证券金融产品的民事法律关系等。
另外,我还在议案中提出明确无纸化证券权益归属和变动规则,构建健全的证券登记、存(托)管、结算制度体系。
中国经济时报:作为监管执行的公务人员,你认为现行的监管体制机制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欧阳泽华:要明确证监会作为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法定特设机构”的法律性质与地位。在证券监管系统内部设立证券期货犯罪侦查部门,确立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直接查办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体制。还应该在证监会设立专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将“查审分离”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引入行政和解制度试点,明确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的环节、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执行,授权证监会制定行政和解试点具体规则。
应该明确诚信监管方式,确立以诚信数据库为依托的诚信激励约束监管机制。并且科学分类现行监管措施,对监管措施的实施效力和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市场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丰富自律性管理的手段和方式;明确上市公司协会、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定位。
进一步区分自律管理、履行法律授权进行公共管理、为市场提供服务等不同职责,在完善会员制交易所制度的同时,增加公司制交易所制度,健全交易所财产制度,确认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效力,确立交易所正当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民事责任豁免原则。进一步补充交易信息管理相关内容,明确交易信息的内涵、外延,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