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欣
日前,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 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正式颁布。《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取向,在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发行人和控股股东以及中介机构的诚信义务与责任等多方面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实现新股发行向注册制的转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通览本次改革意见全文,亮点颇多,而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无疑是其中亮点之一。我们知道,注册制的顺利实行,良好的信息披露质量是其前提和保障,真实、准确、完整、全面地披露信息不仅是合规性审核的基础,还是新股合理定价的依据,也更是新股发行市场化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对此,《意见》从三个方面采取了改革措施以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其一,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其二,加强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与监督。意见规定,保荐机构从签订发行上市相关的辅导协议之后,即披露辅导情况;招股书在受理之后即预先披露。整个信息披露监督自辅导协议开始至持续督导结束,贯穿全程。其三,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一方面是责任提前,从申报时点起即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加大信息披露违法时对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和处罚力度。
围绕着上述层面的改革措施,本次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对于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点标准、信息披露所需承担的职责、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措施等均做了明确的界定,深入体现和落实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理念。我们有理由相信,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监管理念的实施,必将促市场主体各归其位、各尽其责,有利于真正建立起以发行人诚信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投资者自行做出投资价值判断的成熟资本市场生态体系。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市场化机制的健康运行,也将会在这一过程中真正落到实处。以此为前提和基石,新股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才会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