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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因多项违法行为被保监会罚款25万

加入日期:2013-11-15 15:02:35

  中新网11月15日电 据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联泰)存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行政处罚,罚款合计25万元,当事人各罚1万。

  保监会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等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薛炜琦、吴锦华、梁幼楠提出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美联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非由父母投保)

  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中美联泰承保了182份被保险人为10周岁以下、包含死亡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父母),违反了《保险法》关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的限制性规定。时任中美联泰新契约部负责人薛炜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以及中美联泰《顾问行销渠道核保规则》、《银行保险渠道核保规则》、核保规则审核申请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

  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中美联泰通过其北京分公司销售的483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套餐,采用特别约定的方式缩小原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将原备案条款规定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变更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的60%”,减少了给付保险金数额。经查,中美联泰新契约部承担团体保险核保职责。同时,该套餐系2010年由原中美大都会北京分公司团意险部申请开发,原中美大都会新契约部批准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时任中美联泰新契约部负责人薛炜琦、时任原中美大都会新契约部经理吴锦华、时任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团险暨意外险负责人梁幼楠分别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团体保险套餐开发流程及内部签呈、团体保险销售情况、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保监会对中美联泰作出如下处罚:

  一、中美联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非由父母投保)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罚款10万;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监会决定对薛炜琦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二、中美联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各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监会决定对薛炜琦、吴锦华、梁幼楠分别警告并各处1万元罚款。(中新网金融频道)

编辑: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