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8日电(记者许志峰)中国证监会今天正式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第2号申请文件和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信息披露指引统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标准,要求披露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产品、财务状况。
根据指引,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者区间、发行数量。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的需求,更加详细地披露公司的其他情况。
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本着股东能及时、便捷获得公司信息的原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信息披露平台,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也可以选择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此外,申请文件指引主要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时需要编制和报送的申请文件目录,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主要体现《监管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做具体条款规定,只做原则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