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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初步建立

加入日期:2013-1-8 19:38:10

  中新网北京1月8日电(陈康亮) 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的3项配套规则。相关负责人表示,配套规则发布后,意味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初步建立。

  据介绍,上述配套规则是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皆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在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形成大体有两类:一是因为公司的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或者发行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这类情况包括司法判决、行政划转、继承、财产分割、股东自行转让等;第二类是股票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的公司。

  该负责人表示,上述监管指引的发布实施,不仅有利于落实《监管办法》各项要求,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这些监管指引的主要内容包括:

  1、信息披露指引。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不再分别出台专项文件,而是统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标准。指引主要规定有:第一,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产品、财务状况。第二,年报和半年报的披露内容比照进行。第三,公司可以自主约定和选择信息披露平台。第四,公司和董监高有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2、申请文件指引。该文件主要规定有:第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时需要编制和报送的申请文件目录。第二,公司应保证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要保证出具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章程必备条款指引。该文件采用必备条款的形式,内容主要体现《监管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做具体条款规定,只做原则性要求,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落实。

  此外,对于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交易场所可以在上述监管指引的基础上,在挂牌准入、信息披露、章程内容等方面制定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遵守交易场所的规定。(财经专线)

编辑: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