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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华泰兴陷合同纠纷 绿地能源因无资质经营反获胜

加入日期:2013-1-4 9:34:03

  本报记者 何清 上海报道

  广州市华泰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华泰兴)与上海绿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绿地能源)因一单3200吨汽油供货合同产生法律纠纷。在一审判决华泰兴胜诉、绿地能源败诉的情况下,二审出现了翻盘。

  2012年12月14日,上海市中院判决称,“ 一审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但绿地能源在签署本案合同时,尚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因此该合同无效。”

  “石油煤炭等都属于国家专营物资,必须有商务部颁发特许经营资质,如果没有资质,就属于非法经营;绿地能源没有资质,华泰兴在交易时未能查明这点。”该案二审代理审判员、上海市中院季伟伟在向记者解释判决理由时说。

  但华泰兴董事长陈曦林认为,“由于国家对成品油运营资质控制极严,因此从2006年就开始经营成品油批发的绿地能源一直就是无资质运营,这并不是我们之间第一单交易;而如绿地能源一样的企业在山东、上海等地还有很多,那么这些企业是不是都在非法经营呢?”他同时表示华泰兴将会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合同纠纷

  公开资料显示,绿地能源是房地产开发商上海绿地集团旗下全资企业,由原绿地石油经营企业经重组后,于2005年10月10日组建成立。成立后,绿地能源即在煤炭和石油领域大展拳脚,并成为华东地区重要的成品油经营者之一。

  “我们很早就和绿地能源有过石油贸易往来,因为石油圈子比较小,且其母公司实力雄厚,因此我们从未想到它会毁约。”陈曦林说。

  2011年8月30日,华泰兴与绿地签署了一单新合同。双方约定,由绿地方面向华泰兴提供3200吨93#汽油,单价8500元,绿地方面负责派船在9月25日前将汽油运往华泰兴指定的广东揭阳渔湖油库,华泰兴在货到后付款。

  “几乎与此同时,我们与中石油也签署了销售合同,计划以8800元/吨的价格将这些油卖给后者,从中赚取300元/吨价差。”陈曦林说。

  由于绿地能源9月25日在前并没有组织到相应的汽油,因此油轮并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经双方协商,10月5日装载2800吨93#汽油的绿地油轮到达渔湖油库,并在10月8日获得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质检报告,随后10月10日华泰兴向绿地能源支付的到货汽油的全部货款。

  “由于中石油库容的问题,到11日这船油还未入库,因此我通知绿地能源,愿意根据合同及行规承担绿地油轮因滞留所产生的滞期费。油到了、钱付了、补偿我也愿意承担,应该说这些油已经与绿地能源没关系了。”陈曦林说。

  然而绿地能源在2011年11日当天致函华泰兴,以油轮滞留时间过长为由,申请终止合同;并于次日在扣除油轮滞留费用后,将华泰兴已付货款退回。

  “那段时间国内汽油批发价格猛涨,绿地能源无疑想自己赚取这块价差,因此毁约。”陈曦林认为。

  对于陈曦林的这些陈述,一审法

  院予以了支持,并判决绿地赔付华泰兴价差损失84万元(2800吨93#汽油的总价差,即2800吨×300元/吨)。

  绿地不服,提起上诉,而华泰兴也认为应按3200吨的合同供油量获得赔偿款,因此也进行了上诉。

  二审时,上海市中院重新判决,“一审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但绿地能源在签署本案合同时,尚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因此该合同无效。”二审判决书中称。

  既然合同无效,那么也就没有违约一说,绿地能源从一审败诉赔付84万元成为了大赢家,不用赔付华泰兴任何款项。

  季伟伟表示,法律赋予二审法院对该案的裁决,他们也对此进行了公正的判决;至于将本该卖给华泰兴的93#汽油进行转售获利及更早前绿地能源无证从事石油贸易得利,并不在其职权范围内,应由其他政府部门过问。

  为了亡羊补牢,几经准备和申报后,2012年11月2日绿地能源终于从上海市商务主管部门获得了由商务部印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然而此时,距它与华泰兴签署最后一笔交易合约已过去了一年有余,它在国内从事成品油贸易已达6年。

  成品油市场乱象

  据了解,自1998年国内石油行业重组以来,过去大批从事成品油贸易的民营企业即被阻挡在市场大门之外它们当中,既有一些民营加油站和石油贸易公司,还有部分中小规模炼油厂。

  然而这些企业还要生存,因此它们要么以挂靠的模式依附在中石油、中石化等石油央企名下,要么将经营品种以沥青、化工用油的名义予以掩盖。

  以绿地能源为例,从诞生之日起,它就是石油央企在上海兴办的一个石油市场的会员,并依托这个市场进行交易,甚至早期的增值税发票都是由这个市场开具,而这个市场每年向绿地能源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正是鉴于对手拥有这种背景,已在石油行业工作30余年,并曾在中化集团、万向资源等机构担任过高管的陈曦林才放心大胆地与绿地展开交易。

  根据2007年1月1日商务部颁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申请拥有国内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企业,须具备多方面条件,其中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该办法对于绝大多数目前从事成品油批发的企业来说,是极高的门槛;仅10000立方米成品油库容这一项,甚至部分石油央企下属的批发商也不具备,更不要说民营企业了。

  “打破垄断不仅仅是打破油源的垄断,而应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当市场准入标准确定后,相关政府部门就应该严格执行,这样我国的市场才能真正健康发展。”他最后说。

  作者:何清

编辑: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