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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同意部分医院配置某外科治疗系统通知

加入日期:2012-8-15 14:27:0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等医疗机构

  配置伽玛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12〕709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卫生厅(局):

  按照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8〕8号)等规定,根据你们的申请和专家论证评审结果,现将你省(区、市)伽玛刀射线头部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简称头部伽玛刀)配置申请审批情况通知如下:

  一、同意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天津市环湖医院、邯郸市中心医院、南京市脑科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徽省立医院、淮南朝阳医院、南昌三三四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潍坊市人民医院、河南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医院、粤北人民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中航工业三六三医院和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等20家医疗机构各配置头部伽玛刀1台。

  二、同意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更新配置头部伽玛刀1台。请医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处置手续,妥善处置报废设备。

  三、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的要求,头部伽玛刀由我部统一组织集中采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012年8月6日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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