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6月7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这个办法将于今年的7月1日起生效执行。如果满两年仍然没有动工开发的土地,将可能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办法》中指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