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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加入日期:2012-6-26 15:20:41

关于印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

  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期,福建、山西、湖南等地接连发生因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加强对涉爆物品的专项治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自6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现将《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国土资源部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爆炸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自6月中旬至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务院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捣毁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源头、网络,全面清查收缴非法爆炸物品,全力整治涉爆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全面清理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治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大力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任务是:

  (一)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各部门要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集中打击,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深挖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源头,彻底摧毁购销网络。要组织专门警力对可能私制、私存爆炸物品的出租院落、闲置厂房、养殖场点等重点部位,开展“地毯式”排查整治,全面、彻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查处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发现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违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强化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强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保障生产建设活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需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内容,强化井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各地要集中组织清理增设民用爆炸物品前置审批,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供应限制企业产能,将税收与民用爆炸物品供应数量、价格挂钩等违规问题,畅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渠道。

  (三)严密排查非法开采矿山。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对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开采矿点,要依法予以处理,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及时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防止死灰复燃。对排查发现证照不齐备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将停产整改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

  (四)强化对停产整改矿山企业现场监管。对关停并转、整合重组等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采矿现场监管,确保停产到位。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公安机关要严密管控涉爆重点人员,防止其重操旧业。停产整改矿山企业在基建、技改期间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由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作业服务。对合法矿山企业,不得以非法定理由责令其停产停工。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6月中旬)。各地按照本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6月下旬至8月下旬)。组织开展集中排查非法爆炸物品和无证矿山、非法矿点,切实强化安全监管,集中打击整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督查总结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总体部署,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对全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本地涉爆犯罪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把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置于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发动各级基层组织参与专项治理,推动实施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群防群治。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会商、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机制,联合开展排查整治,切实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传,重奖激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悬挂标语、发放告知信、开展“以案说法”等宣传方式,积极宣传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的严重危害性,引导群众远离非法爆炸物品。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业人员检举揭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违法犯罪活动。对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开采团伙、窝点的,要及时予以重奖。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犯罪案件要做到调查清楚、查处到位。要将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个单位、每名工作人员。对因监督管理不到位、专项治理措施不落实、排查收缴不彻底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的,要严肃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四)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与规范相结合、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固化成功做法,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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