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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加入日期:2012-3-16 21:19:37

  近日,证监会通报了四川东合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东合烽)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四川东合烽及时任法定代表人朱艳芬、资本运营总监龚天明被处罚。

  证监会通报指出,由龚天明负责管理和操作的朱艳芬账户、张某账户于2010年1月5日在成都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交易方式均为网上委托,交易资金为四川东合烽的自有资金及其从青海柴达木盐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化工)获得的借款。上述两个银行账户主要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2010年1月-10月, 盐湖化工银行账户合计转入朱艳芬账户7000万元、张某账户5780万,四川东合烽银行账户转入朱艳芬账户、张某账户各300万元;2010年3月,朱艳芬账户向盐湖化工银行账户转出3000万元,张某账户向盐湖化工银行账户转出2000万元。至2011年8月30日,上述两个账户合计亏损2430万余元;截至2011年12月12日,两个账户仍为亏损。

  证监会认定,四川东合烽利用张某、朱艳芬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朱艳芬是四川东合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天明是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四川东合烽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对朱艳芬、龚天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尽管四川东合烽利用朱艳芬、张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单只股票持股比例均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触发信息披露义务且账户巨额亏损,但其以法人资金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干扰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四川东合烽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受到惩处。

  这位负责人强调,证券账户实名制是证券登记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有利于减少操纵、提高收购过程的透明度、避免银行贷款资金用途变更,等等。广大证券投资者应按照《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的要求,以本人名义开户投资,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尤其是法人机构不得违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证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证券账户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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