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朱从玖:发行体制改革存在五大重点问题
证监会系统代表委员会专场新闻发布会第四场9日下午召开,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表示,发行体制改革需要综合治理,不只在发行这个环节找问题。“所谓发行体制,在相对窄的范围看,是指股票发行、承销定价的过程;而在相对宽的范畴看,涉及到新公司的上市制度、程序、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包括发审委的制度等。”朱从玖表示,发行体制改革的推进,上述两方面应该是“统筹考虑、协调发展”。
朱从玖进一步表示,发行体制改革存在五大难点或重点问题:
一是存量发行。朱从玖表示,多年来市场都在说新股定价、新股上市,事实上,发行体制、公司定价完整意义上来说是对一个公司的定价,其他国家很多是采取老股配售,存量发行的方法。“建立存量发行制度的意义和功能首先在于解决股份流通性问题,完善市场机制。其次,存量发行会影响股票的供求关系,长期以来股票发行市场都是供小于求,允许老股发行或许能一定程度上解决供求不足的现状。”朱从玖认为,在当前市场换手率高、投机性较强的情况下,频繁交易、博取短期差价的个人投资者很多,这就使得需求放大,反过来存量和老股也会对供求关系产生影响。
二是交易结构。“我国股市已有22年历史,有独特的市场交易特征。郭树清主席提到,A股跟成熟市场相比,交易结构和特征的差异很大:26.5%的股份是个人持有的,其交易量占85%;15.6%的专业机构交易量占剩下的部分;还有法人持股占7.9%的交易,但交易很少。”朱从玖认为:“持有26.5%的个人换手率是很高的,是频繁交易者,二级市场的特征反映到一级市场来,其中过热的交易情绪、过于频繁的节奏,价格非理性波动必然传到一级市场来。”因此,朱从玖表示,要想理顺一级市场,如果二级市场没有合理机制,是很困难的。
三是新股定价。朱从玖表示,目前有人建议由个人定价,更多人认为机构定价比较合理。他以9日上市的中国交建(601800)为例,说明了网上网下申购热度的差异。网下50%股份在申报价格区间高段5.4元仅认购了70%,剩下1亿多股由承销商包销。与此同时,网上在同样的价格中签率仅1.28%。因此朱从玖认为,若是由个人定价,发行价格进一步提升的概率很大。
四是投资银行的内在约束机制。据了解,我国投行都是“一手托两家”,一方面帮发行者卖一个好价格,另一方面又帮买方买一个价值高的投资品。对此,朱从玖表示,投行自身的性质决定投行必须是一个中立位置,这对投行的专业能力、内部制约机制等方面都有很高要求。“总体上来说,对于投行形成一个难题,投行在平衡投资人和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显得约束上机制不能匹配,可能导致会倾向发行人的多一些。”
五是市场的发展阶段。朱从玖认为,关于资本市场的改革,需要考虑当前发展阶段,不能一蹴而就,任何一个在成熟市场管用的措施,在中国市场都可能走样,这跟中国市场的基础、参与者素质及发展阶段有很大关联。“以上市公司治理为例,尽管监管机构已经做了大量改善,但仍有大量工作要做,无论监管层面还是上市公司自治层面。”
此外,朱从玖还透露说,证券法正在酝酿修改。朱从玖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应该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要求,健全证券市场体系,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股市的相关制度、机制保障。“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6年多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市场的运行基础和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朱从玖进一步表示:“但在监管实践中,一些《证券法》与市场改革发展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况和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特别是‘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等目标和任务,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包括资本市场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监管执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客观上需要对现行《证券法》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全国政协委员陈东征:降低创业板准入条件扩大支持创新型企业范围
“创业板启动以来,规模稳步扩大,运行总体平稳,有效支持、示范和引导全社会创业和创新,服务自主创新国家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作用日益显现。但在现行准入条件下,创业板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仍有不足,有必要适当降低创业板准入条件。”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如是说。
据了解,创业板作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平台,目前已有近300家企业上市,90%以上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过半分布于信息技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然而,相对于我国的经济总量和创新型企业的数量,创业板的包容度还非常有限。由于现行准入条件限制,大量优秀企业得不到及时支持,不得不转向海外资本市场。“创业板启动两年来,我国仍有277家公司海外上市,其中不乏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龙头企业。这种状况不利于国内投资者分享本土经济成长,也反映出创业板还难以适应广大自主创新企业的客观需求。”陈东征表示。
陈东征认为,现行的创业板准入条件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现行准入条件明确要求公司净利润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这样的要求与创新型企业的特征并不匹配,阻碍了一批创新型企业进入创业板市场;二是证监会目前要求重点推荐新能源等九大领域企业,这样的准入政策不利于支持更多创新型企业;三是有相当一批掌握原创核心技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初创企业,由于研发、市场拓展投入较大,尚需一定时间后才能盈利,这类企业通常难以获得银行或政府的支持,是创业板应当支持的对象,但恰恰受到现行盈利要求的直接限制。针对上述问题,陈东征提出,需在充分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的基础上,降低创业板准入条件。
首先,调整创业板发行条件,降低业绩持续增长要求。据了解,现行创业板发行条件设置了两套业绩指标:第一套指标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建议取消净利润持续增长的要求;第二套指标为“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陈东征建议取消具体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要求,只要求营业收入保持持续增长。
其次,扩大创业板行业覆盖面,提高创业板行业多样性。陈东征建议创业板在重点支持《指引》规定行业的同时,尽快放开行业限制,允许其他行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扩大创业板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覆盖面,提高创业板的行业多样性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适时取消对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企业的盈利要求。陈东征建议在适当时机修订《证券法》相关条款,取消对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企业IPO的盈利要求,同时强化信息披露透明度,由市场自主判断企业的成长和盈利能力。
全国人大代表杨晓嘉、全国政协委员侯外林:推出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优化配置必然要求
“建立退市机制,将劣质的上市公司淘汰出局,实际上是市场化监督、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形成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一个必然要求。”在3月7日接受媒体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证监局局长侯外林如是说。
据了解,自2001年以来,证监会就建立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国务院“国九条”、国发(2005)34号文也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在处置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方面的责任。“2007年以前,广东辖区有5家公司退市,由于各级政府市场参与各方以及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整个退市工作实施得非常平稳。然而从2008年开始,便出现了退市难的问题,一些绩差的公司长期停而不退,一方面影响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也耗费了大量的监管资源。”侯外林进一步表示。
“现行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确存在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证监局局长杨晓嘉表示:“一是退市的标准容易被规避;二是退市的时间被拉得很长;三是退市渠道非常单一,导致众多劣质公司长期滞留在资本市场,不符合‘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规律。”上述两位代表一致表示,完善退市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去年11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公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最近36个月连续受到交易所3次公开谴责、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同时还缩短了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时间要求,加快退市的速度。对此,两位代表认为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退市方案的修订或已基本成型,预计很快进入实施阶段。
同时,杨晓嘉指出,在期盼上述文件出台的同时,也希望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尽快引进到主板,尽快地完善主板的退市制度。“主板也可以考虑借鉴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具有威慑力的净资产退市规则。”杨晓嘉进一步表示,退市的难点之一是净资产比较容易规避,在这方面,主板可以参照创业板的要求,因为净资产是个长期的存量指标,是公司历年来的长期积累,当净资产为负的时候,短期内人为操纵市场的难度就会增大,增加这方面的限制能够有效压缩人为操纵的空间。“无论是创业板还是主板,加快退市制度,对于从根本上保护好投资者的权益是非常有好处的。”
全国人大代表左红:营造上市公司经营良好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10日在证监会系统代表委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江苏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称其具备四个特点:一是市场规模增速快,目前上市公司达218家,证券基金机构350家,投资者700万户,期货机构近100家,进入上市程序的公司有210家左右;二是上市公司质量高,规范意识强,虽然个别也存在内幕交易的问题,但决非主流;三是资本市场功能发挥的好,规模以上的企业数量占比只有千分之三,但实现利润达到12%,对经济发展贡献度高,已经有一大批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展成为行业的龙头企业;四是资本市场发展环境优,各部门通过齐抓共管,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今年来江苏的上市公司一直保持着比较高的增长速度,进一步推动了江苏的转型升级。”左红表示,为了用资本市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推进江苏企业上市,江苏局准备做几个工作:一是培育上市资源;二是政策指导和政策服务,对重点培育的企业全过程跟踪提供咨询;三是进一步做好服务,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好企业上市的规划;四是做好监管,通过监管避免企业走歪路,优化市场环境。
此外,左红还谈及了“上市公司罚没款应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的话题。“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是投资者因其他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受到利益损害时能否得到赔偿。尽管近年来证监系统加大对证券期货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规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开出了数额颇大的罚单。但行政处罚力度大,并没有转化为广大投资者相应的补偿。有的投资者即使赢得了民事赔偿的诉讼,也很难获得实际赔偿。”左红如是说。
左红认为,对于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罚没款先行交由具有投资者保护职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托管,用于承担相关违法违规主体涉及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即违法违规主体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用相应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中实际执行取得的罚没款先行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如罚没款不足以补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则要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公平补偿。“将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没款用于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也是证券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