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新政重创药品流通潜规则_行业研究_顶尖财经网
  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研究 >> 文章正文

发改委新政重创药品流通潜规则

加入日期:2012-2-20 16:44:22

  这柄改革利刃虽然亮相慢了些,但终于下定决心要剜除从医药厂家到医疗机构间的流通毒瘤。

  《金证券》获悉,至少酝酿了12年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目前正在医药企业中征求意见,相关措施已在粤浙两省试点一年多,计划7月1日起全国实施。发改委在该文件中,规定了政府定价范围药品在批发、销售环节,将各施行30%和25%的差价上限控制。

  由于涉及利益重新分配,“和目前行规完全冲突,可行性接近于零”、“这种纯计划的手段会把创新药企都灭了”的争议声不断。《金证券》在调查中进一步了解到,随着利益链的重构,医药企业将面临新一轮分化洗牌,这给医药股“黄金十年”的预期蒙上一层灰影。

  12年酝酿“两张表”

  左怕右怕,“两张表”还是来了。

  让医药界惴惴不安的“两张表”,是指“药品批发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和“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这在仅有15条内容、1600余字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力透纸背。

  《金证券》记者从一家医药上市公司董秘处拿到的这份《暂行办法》显示,新政适用对象为“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从出厂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给患者的环节中,批发最高差率仅为30%,销售最高差率为25%,且在第九条强调“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据了解,批发环节是指药品从出厂(进口)到医疗机构购进的过程,销售环节是指药品从医疗机构购进到销售给患者的过程。

  “新政和以往最主要的区别是流通环节中的批发和销售环节分开,操作更加细化;从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的导向看,流通环节差价率将越来越窄;药品生产企业需要报送出厂价格以及销售给经销企业的完税凭证的扫描件。”这位董秘对《金证券》说,政府对降低流通环节差价的决心和力度在不断加强,新一轮药品全面降价即将开始。

  《暂行办法》酝酿已久,甚至长达12年。早在2000年,发改委就公布了《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价率(差价额)表》,规定药品从出厂到零售的最高差价率是50%;2010年6月,发改委又公布了《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规定药品从出厂到零售的最高差价率是40%。

  《金证券》获悉,发改委此次意在先对难度比较小的销售环节进行改革。考虑影响过大,预留了一个过渡调整时间,生产企业可以在2013年4月31日前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完全冲突现有行规

  药价新政之所以剑指流通环节,源于医药业普遍存在的药品代理销售模式。这一模式连结着药企、药商、医疗机构等,在这条利益链上,通过层层加码、步步提价的带金销售(销售提成),药企产品有了门路,医疗机构能以药养医,代理药商更是左右逢源赢得暴利。然而,其间滋生的市场扭曲、寻租腐败积重难返,如今新政“一刀切”限价,能根治这一顽疾吗?

  “条例虽然不多,但消化起来很吃力,因为执行起来太难。”那位董秘话锋一转指出,如今的处方药销售过程中,单是在医院环节中占到的费用(即医院各科室的回扣和利益分配)就达零售价的50%,多数药品价差率都在100%以上。他非常怀疑《暂行办法》中定价机制的可行性。“如果严格执行重新核价的话,恐怕要倒掉一大批企业。”

  新规是“新瓶装老酒,仍然难以执行”。国信证券医药分析师丁丹抛出三大疑问:1、差价率的计算基础是企业出厂价,谁来一一核实5000多家生产企业、无数品规的产品真实出厂价?2、目前内地1.3万家药品批发企业绝大多数是开票公司,累计了数目庞大的从业人员、个体代理人,他们的生存空间正是目前流通环节数倍的价差。10个月过渡期后就能执行的可行性有多大?3、目前以带金销售为特色的中国药品代理模式是基于现有“以药养医”的体制而产生和发展的,根源在体制,强行规定价差率的计划经济模式不符合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从容投资合伙人姜广策对《金证券》直言,如果这套规定实际运行,“和目前的行规完全冲突”。他认为,大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其法人治理,扶持民营资本进入医疗行业,药品采购的主导权还给医院,让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良性竞争,让医生考虑药物问题时从临床效用的性价比出发,这才是解决药价的根本之策。规定流通差率的做法,实质上和工信部、科技部有关鼓励医药创新的精神是相违背的,“三年的新医改弄个基本药物制度把基层搞垮了,如今又想通过这种纯计划的手段把创新药企都灭了吗?”

  一位不愿具名的医药界专家则表示,医药分离是改革方向,但因为医院的补偿机制难以理顺,还没有有力的配套政策跟进,需要较长时间的摸索。“如果仅依靠一两个部委发力,实现医药分离有一定难度。至于新政,很难改变行业销售模式的实质。”

  行业“教练”长期缺岗

  确实,在长期的医改探索中,有关部门条块分割、缺乏统筹难以形成合力,导致改革举步维艰。

  接近商务部人士对《金证券》说,“2003年之前经贸委有个医药司,主管医药业。后来,经贸委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重新组建了发改委和商务部。这以后,医药流通行业没有主管部门,只有监管部门(药监局),一直处于只有裁判、没有教练的状态,行业则是个诸侯混战、自发发展的局面。”

  《金证券》了解到,2009年,国务院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时,发现基本药物涉及的流通环节没有主管部门,便明确了由商务部分管。“商务部一直在操作医药流通业‘十二五’规划,发改委的意见和商务部、药监局、卫生部有冲突,究竟该听谁的?”

  “新医改是个九龙治水的大工程,任何部门都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要真正治理目前医药行业盛行的带金销售模式,不仅要依靠对公立医院的改革,还包括税法、反洗钱法、反商业贿赂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这些体制、法治层面的完善显然需要更长的时间。”丁丹觉得,此次新规仍将不了了之。

  尽管市场预期难以执行,但并不排除“强力推行”的可能性。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广东省早已对最高流通差价率进行试点。

  《金证券》拿到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显示,该省决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采取控制最高零售价、实际供货价和流通差价率的“三控”管理,通知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2年。”

  龙头药企洗牌通吃

  药价新政已触动现有利益链条上多方的“奶酪”,对医药上市公司来说,究竟影响几何?

  姜广策对《金证券》表示,日本的例子可以参考,因为在发达国家中,唯日本有类似中国的药品价格管制政策。

  据悉,日本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药品进行价格控制。1980-1993年,日本市场的药品价格平均下降了60%,上世纪90年代末又进一步下降。1986年,日本医疗用药的平均进销差率达23%,到2004年降到6.3%。此间,日本政府承担的医疗公共支出中的药品费用比例,由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30%降到了目前的20%;患者的负担也减轻了,2003年时负担比重仅为16%。

  但这对医药生产企业却是个坏消息。日本医药市场的成长率因此长期低迷,在世界医药市场中的比重,十年间(1994-2004年)下降了一半左右。

  高华证券分析师钱风奇和同事觉得,新政一旦实施,药企会有应对的招数:一方面可能会提高出厂价,来抵消代理销售模式转为直售模式导致运营成本提高的影响;另一方面,可能化整为零,将转而生产较小剂量(包装)的药品,因为按照“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的新规,“低价药品”的加价幅度更大。

  至于盈利前景,短期还好,但长期会对利润率造成压力,因为毛利率上升将面临持续性的政策降价压力。高华证券认为,新规对跨国企业的影响更为负面,因为中短期内这些企业的会计操作欠灵活,而四环医药、神威药业、北京双鹭和莱美药业的销售和分销模式将发生变化。

  “每一次医改都会改变医药业游戏规则,个股会重新切蛋糕,有人受益有人受损,体现的是结构性机会。”姜广策对《金证券》说,改革对自有销售团队的大企业有利,对不在医保内的高价新药有利,整个行业的整合步伐将加快,很多没有转型能力、依赖底价代理模式的小型药企将退出市场,留下的空间由受益企业瓜分。

  据悉,不少机构集中看好两类药企:中信、天相认为药品流通领域的龙头企业上海医药国药股份将会受益;而具有品牌价值创造能力的东阿阿胶云南白药天士力也被天相、申万等机构相中。

  “其实,降低了价格不等于降低了费用,好的政策必须回归到市场的价值面,能够保障企业的正常盈利。”那位医药界专家最后表示。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药品经营者批发环节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含税出厂(口岸)价格最高流通差价率(额)

  10元以下 ≤30%

  10-40元 ≤20%+1元

  40-200元 ≤15%+3元

  200-600元 ≤10%+13元

  600-2000元 ≤8%+25元

  2000元以上 ≤185元

  药品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实际差价率(额)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购进价格差价率(额)

  10元以下 25%

  10元-40元 15%+1元

  40元-200元 10%+3元

  200元-800元 8%+5元

  800元-2000元 69元


以上信息为分析师、合作方、加盟方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据此操作,风险自负。
顶 尖 财 经 -- 中 华 顶 尖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中 心
Copyright© 2000 - 2010 www.5818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