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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2012年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结果通报

加入日期:2012-12-5 20:18:36

全国爱卫会关于2012年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复审结果的通报全爱卫发〔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于2012年7月-10月对2008年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区)、乡镇(县城)(以下简称城镇)进行了复审,对2011年复审暂缓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和县城(街道)进行了再次复审,对部分国家卫生城市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2012年上半年,有关省(区、市)爱卫办组织对辖区内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镇进行了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结果报全国爱卫办,申请予以重新确认。7月—10月,全国爱卫办陆续派出暗访组,对黑龙江省大庆市等44个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了复审,对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等114个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进行了抽查复审,对2011年暂缓命名的贵州省遵义市、山东省胶州市、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城、广东省深圳市民治街道进行了再次复审;对四川省绵阳市等8个国家卫生城市进行了抽查。检查重点是国家卫生城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巩固与发展情况,特别是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等薄弱环节以及“五小”行业的卫生管理情况。同时,暗访组还做了民意调查,了解群众的意见。

  结果表明,大多数城镇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工作力度不减,在巩固和提高卫生创建成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国家卫生城镇的典型示范作用,但个别城镇在取得荣誉称号后,对巩固提高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滑坡明显,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副产品市场、“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日常卫生管理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整体卫生水平与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复审结果

  (一)重新确认黑龙江省大庆市等45个城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重新确认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等113个乡镇(县城)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名单见附件)。

  (二)根据河南省爱卫会复查意见,撤销商丘市夏邑县

  城国家卫生县城荣誉称号。根据浙江省爱卫会复查意见,暂缓确认金华市浦江县城为国家卫生县城,限期1年进行整改。

  (三)根据上海市爱卫会复查意见,对原卢湾区辖区进行了复审,复审结果达到国家卫生区标准,因卢湾区与黄浦区合并成为新的黄浦区,2011年底已重新确认黄浦区为国家卫生区,因此对卢湾区不再重新确认。根据天津市爱卫会复查意见,宝坻区宝平街道不再行使镇政府职能,对其不再复审和重新确认。

  (四)在抽查的四川省绵阳市和遂宁市、贵州省贵阳市、江苏省丹阳市、山东省滨州市和淄博市、河南省登封市、广东省惠州市等8个国家卫生城市中,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登封市日常卫生管理存在问题较多,局部地区卫生基础设置薄弱,工作滑坡明显,予以通报批评。

  (五)黑龙江省大庆市、四川省攀枝花市、天津市河西区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效显著,予以表扬。

  (六)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四川、重庆等省(市)爱卫办在巩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等工作中严格把关,措施到位,予以表扬。

  三、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要加强对所辖国家卫生城镇的日常监督和检查,确保其质量,推动卫生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各国家卫生城镇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区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全面查找差距,尽快改进不足,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提高卫生创建成果。

  附件: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镇名单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2年12月4日

  附件:重新确认的国家卫生城镇名单.doc来源卫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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