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此举旨在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支持证券公司创新发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次修订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扩充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内涵,明确了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介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债务,明确了既包括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介入的次级债务,也包括证券公司通过交易场所发行的次级债券。
二是扩大了证券公司次级债的机构投资者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资组织,扩大到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以及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三是缩短了长期次级债的期限,放宽了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限制。按照现规定,到期期限在3、2、1年以上的长期次级债,可分别按100%、70%、50%的比例计入净资本。同时,规定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
四是允许次级债券依次在证券交易所、全国间银行市场或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场所发行、转让。
五是简化了证券公司发行或计入次级债的内部决策程序。只要公司有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不强制要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六是允许证券公司次级债券采取“储架发行”。证券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一次批准的额度内,根据需要自主分歧发行次级债券,增强发行债券的灵活性、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