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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酝酿扩围所涉企业避税空间缩百亿

加入日期:2012-11-24 16:28:33

  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称从2013年1月1日起,统一对液体石油产品进行征税,将征缴范围扩大至除沥青以外的所有液体石油产品。市场分析认为,新税收政策将大幅降低炼油企业的避税空间,涉税金额近百亿元。而下一步,有关部门很可能对涉煤类液体物资如煤制油、煤制甲醇等液体能源项目陆续加强涉税监管力度。

  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中称,自201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相应分类征收消费税。

  此前,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等液体产品在国税局征税的征收范围内。其中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0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

  而在本次调整之后,或将甲基叔丁基醚(MTBE)、芳烃、混芳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纳入征收范围,将按照1元/升的税额进行征收。

  此举意味着但凡涉及液体石油的物资,将集体被纳入征税科目。不仅如此,国家税务总局还称,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相应规定,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这意味着消费税征收从炼厂拓展到下游企业。”卓创资讯成品油分析师陈晴认为,对于非生产企业来说,如果提供不了已缴消费税的发票证明,就需要按生产行为作为征税对象。从新政的实施办法上看,消费税扩大到液态石油化工产品,也使征收对象从炼厂拓展到下游企业。

  实际上,之所以出台这一政策,根本目的是在于打击一些炼油企业的逃税、避税行为。

  据了解,2008年中国实施燃油税费改革,石油类产品的消费税征收集中在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等6大产品,但为了鼓励国内乙烯、芳烃行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实行退(免)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正因如此,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变换名称,通过变为化工产品的名称对外销售,从而逃避交税。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

  “此前,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变换名称,通过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从而逃避交税。”不过,消费税扩大到业态石油化工产品,征收对象也从炼厂拓展到下游企业,这将对一些地方炼厂的利润产生影响。与此同时,本次税收新政将对油品销售流通市场掀起新的波澜,特别是调和油市场或将出现极大萎缩。陈晴向《中国经营报》记者举例说,把一个密度为0.66轻油的销售票开成芳烃票,每吨交消费税就要少交1000/0.66*1=1515元。所以,在新政实施后,这些企业的避税空间将大幅缩小。

  地方炼厂面临洗牌危机

  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销售主管刘洪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2013年新政实施之后,地方炼厂及油商的利润也将出现大幅萎缩,特别会对此前通过避税手段勉强生存的小炼厂产生致命的打击。

  数据显示,2012年调和汽油的预计消费量为1200万吨,调和柴油的消费量为750吨,在新政实施后,这些油品的成本每吨将增加800~1200元。

  不仅如此,业内还担忧,对整个油品产业链也将产生明显影响。

  专家介绍,目前市场上流通的成品油油源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大型炼厂通过压裂等常规技术从原油中提炼出来的合规油品,第二种则是地方炼厂及油商通过对进口燃料油等综合油源(包括原油)进行催化处理后的油品,以及加工非法油源、轮胎等兑入石脑油、甲醇、达标油品等液体轻质油源掺兑而成。而这些调和的汽油,占到了整个成品油市场的3%,民营加油站是其主要客户。

  芳构化轻芳烃作为油品调和的主料,华北地区调油配方中占比一般在30%~35%左右,消费税的征收直接影响了调和油的成本。据隆众石化燃料油分析师武丽敏介绍,目前山东市场的芳构化装置所产的混合芳烃厂家利润极低,本来已经是在夹缝中生存。所以,明年生产厂家将无法承担高额的消费税,而只能转嫁至下游,使得调和油成本增加400元/吨左右。

  此外,武丽敏表示,以沥青料为例,山东大部分油浆所带发票为非燃料油票,虽以沥青的名义销售,但实际并不符合沥青的标准,而明年炼厂销售油浆的利润将大幅降低,这或将导致炼厂加大对于油浆“吃干榨尽”的力度,地炼油浆的产量或会大幅减少。

  不难看出,因为税负提高之后原料成本将同步上升,地方炼油厂由此将进入新的洗牌周期。

  深层推手是资源税改

  燃油税改革方案正式实施始于2009年1月1日。彼时《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这一建立在“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要素基础之上的税改,被能源业界普遍视为能源资源产品价格改革首次从价改延伸到税改的标志性工程。

  此后,能源类资源税改革进程与税改进程开始赛跑。一方面,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诸多资源要素物资价格改革全面提速,提价成为主题词;另一方面,资源税改革全面扩容,以新疆自治区境内的石油和天然气两个品种为试点,迅速面向西部12个省市区的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广开税源、筹措财力奠定坚实基础。

  “如果通俗理解资源产品税改政策,就是各级政府觉得能源产品价格太低,政府从中获利太少,因此税改的实质,就是增加课税比例,增强各级国库入库流量。”一位不愿具名评判现行资源产品税改政策的专家表示,价格改革的最终落点,不应该是一味增加税目、提高价格水平。

  他进一步指出,涉及液体石油类物资被集体征税或许只是一个开始。“几乎每一个能源资源产品行业的原料,都存在一定的合理避税空间。”他预期,伴随资源税改革继续深入,封堵企业合理避税空间将成为税改新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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