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
“这意味着,我国资源税改革的进程将加快,彰显了决策层引导资源市场理性发展的决心。这对于调整我国经济结构、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积极意义。”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告诉记者。
他说:“资源税改革从价定率征收试点效果显著,将通过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成为法定计税依据。”
资源税实质上是为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目前,中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以及盐等,计征方式主要是从量计征。
我国早在2007年就酝酿推行资源税改革,但当时迫于通胀压力未能推行。接着不期而至的金融危机又使得资源税改革再次搁浅。
201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同年6月1日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拉开了中国资源税改革的序幕。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
专家表示,从量计征的资源税收模式缺乏弹性,不能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也不能体现资源税本身的价值。相比较而言,从价定率征收资源税将更能发挥出税收的级差调节作用、抑制资源浪费,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地方财力。
刘尚希介绍,资源税改革的重要作用就是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即通过征税的方式让企业对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资源浪费承担部分责任。这有利于调整企业资源开采使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