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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靠荐联通获利逾500万

加入日期:2011-8-4 16:21:38

  据新华社北京8月3日专电 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称为“股市黑嘴”的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被法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这是国内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获刑的首个案例。

  “抢帽子”涉及38只股票

  据法院介绍,被告人汪建中在担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从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中信证券(600030,股吧)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证券营业部开立了10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采取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北京首放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

  “抢帽子”获利逾1.25亿

  根据证监会的统计,在北京首放推荐股票的内容发布后,相关38只股票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上涨:个股开盘价、当日均价明显提高;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长;当日换手率明显上升;参与买入账户明显增多;新增买入账户成倍增加。

  据法院介绍,汪建中采取上述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共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

  汪建中如何“抢帽子”

  收盘前买进 买进后推荐 次日即卖出

  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北京首放报告中推荐的股票一般在下午2点半左右确定,最终决定权在汪本人,然后在5点钟之后发布给东方财富(300059,股吧)网、新浪、搜狐等有稳定合作关系的网站,有时还会在其他证券类媒体发布咨询报告。汪建中则在北京首放报告的观点确定之后、发布之前提前买入所推荐的股票,并一般在发布报告次日即卖出,构成所谓的“抢帽子”交易行为。

  【以中国联通为例】

  汪建中于2007年3月23日买入中国联通约480万股,成交金额约2500万元。同日17时55分、18时02分、18时58分,北京首放在首放证券网、新浪网、东方财富网先后发表题为《目标3300点春季攻势全面打响》的报告,力推联通。报告将中国联通等股票列为“具备大幅上攻潜力的品种”,建议股民“最好不宜盲目作空,以免踏空。”三天后,汪建中卖出中国联通,获利81.8万元。此后,汪又多次以同样手法操作中国联通,累计净获利500多万元。

  “抢帽子交易操纵”是否成立引起激辩

  3日宣判结束后,审判长白波告诉记者,此案是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首个案例,因为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所以在庭审时曾进行过激烈的辩论。

  【激辩一】

  控方:汪建中先买入后荐股,然后抛出,属于操纵行为。

  辩方:汪建中是在其任职的公司先荐股后买入,再抛出,最多只属于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不恰当。

  【激辩二】

  辩方:操纵股市的立案标准必须达到两个10%:即买入股票的交易量占股票总交易量的10%以上,买卖股票的资金量达到买卖该只股票资金总量的10%以上。这两个10%都达到了,才构成操纵罪。汪建中买卖股票的量和买卖股票的资金量都没达到10%,还不到1%。所以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不能立案,也就不能判决。

  控方:关于10%等具体犯罪数额和比例,是对传统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入罪的一个法律标准。对于像汪建中这样以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的行为,其是否入罪,并不以其买卖股票的数额和比例为判定标准,而是通过其行为特点、性质来认定。律师所说的操纵股票价格判定标准是针对大量资金对一只股票的操作,而汪建中的行为恰恰与此不同,是一种新型的操纵市场行为,有其新特点。

  【新闻背景】

  例行审计

  “审出”汪建中

  出生于1968年的汪建中早年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大兴支行、中国国航证券业务部门,后于2001年8月以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等。

  早在2003年,北京首放就因其周末推荐的股票屡次创下“红色星期一”而闻名于业界。2008年5月,国家审计署在对中信证券的例行审计中发现,其位于北三环的营业部有7个账户存在异常交易,经调查初步认定这7个账户构成一个账户组,且与汪建中有关。

  【审判长说】

  法院最终定罪依据

  是一个“兜底条款”

  2007年3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其中对于“抢帽子交易操纵”的定义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对此,审判长白波说:“虽然法院调取了该指引,但该文件只作内部操作参考,所以法院不能引用。”

  此次法院最终是依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做出的一审判决。严格来讲,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抢帽子”方式操纵市场进行明确界定,法院只能依据该条款对类似行为进行认定。

  股民起诉汪建中案

  结果将有标杆意义

  7月25日,同样是在北京市二中院,北京股民王某起诉汪建中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开庭。王某诉称,他因误信北京首放发布的“实战掘金报告”等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分别多次买入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等股票,并由此造成巨额亏损,王某因此向汪建中所赔其损失的10万余元。

  对于此案,白波表示,虽然案件还在审理中,但案件的结果将对今后股民维权具有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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