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征求意见 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_顶尖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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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征求意见 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

加入日期:2011-6-16 7:25:07

  本报北京讯 记者朱宝琛报道

  为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自1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的角色。在具体操作层面,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上述征求意见稿是对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的进一步落实。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事前备案”、“事中留痕”和“事后问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上市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的角色,即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及时记录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单及其知悉该等信息的具体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具体内容等。

  《征求意见稿》还在具体操作层面要求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他们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同时,根据披露重大事项类型不同,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要求也不同。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衔接,《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除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除上述事项外的其他重大事项,上市公司仅需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负责人介绍说,《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这一主体的内幕信息管理进行调整和规范,实际上是对《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细化规定,有上位法依据,且在实际操作中更具有可行性。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果产生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发起方是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方,《征求意见稿》要求其他方均有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义务。

  “当前,随着全流通形势下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参与各方主体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紧密相连,大股东、管理层等股价敏感信息知情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地位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动机也大大增强,日常监管中已经发现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对外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违法违规现象。防范和查处内幕交易成为监管实践的客观需要。”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sohu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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