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 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 财税〔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四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下载: 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四批).doc来源财政部网站)(责任编辑:Newshoo)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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